丈夫美國深造歸來欲拋髮妻,夫妻“分居”五年,法院,不準離婚!

丈夫美國深造歸來欲拋髮妻,夫妻“分居”五年,法院,不準離婚!

張大鵬與李小靜戀愛三年之久於2005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張大鵬因工作需要整得其妻李小靜的贊同後於2006年赴美國某大學深造、攻讀碩士學位。兩年後,張大鵬順利拿到學位,畢業後張大鵬即留在英國工作。

2011年,張大鵬回國工作,但是回來之後的張大鵬並沒有與李小靜一同居住,而是住在父母家中。歸來後第二個月張大鵬即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狀。張大鵬主張夫妻雙方分居近五年,現兩人很多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並且雙方已經分居長達5年之久,現在兩人已無夫妻感情可言,請求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李小靜則認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其夫國外學習期間兩人還經常聯繫,加之兩人戀愛三年之久,有著牢固的感情基礎,雙方應該維護來之不易的家庭,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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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婚姻感情基礎較好,因原告出國留學雙方分居生活,雙方是因為原告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而分居,並非感情不和導致,並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對於這一結果可能會有些疑惑,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要求離婚並不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雙方離婚。”,本例中雙方已實質分居達五年之久,為何法院還沒有判決離婚呢?具體要怎麼做才能適用這一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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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研究上面的法條,大家就可以發現,大家平時理解的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還是有一個前提的,那就是雙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

另外,以夫妻分居滿兩年而要求離婚的一方,還需要承擔自己提出的“夫妻感情不和”與“分居滿兩年”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提出此條主張的一方,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實質分居滿兩年,其離婚請求方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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