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徵地拆遷應防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建設工期緊,在政府未與土地使用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情況下,項目部按照業主指示強行進入施工的情況屢見不止;

項目徵地拆遷應防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根據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屬土地或建築物徵收補償糾紛,糾紛當事人應是政府或業主與被徵收人,不應追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承包人的責任。鑑於目前我國土地徵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原告均依據侵權責任法選擇了公司作為被告,從原告的訴訟策略上看,其選擇是正確的。按照法律規定,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應對徵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予以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已國家名義或公共利益等名義強制拆遷。案例一中,土地雖已被徵收,但附著物的所有權仍屬於所有權人,公民和企業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當財產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案例二中,原告也依據侵權責任法選擇了我公司為被告。為防範訴訟風險,避免承擔不必要責任。項目部在辦理徵地拆遷業務中應注意:

項目徵地拆遷應防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業主有義務為承包人提供永久性用地,應避免使用強制拆遷手段;

2、確因工期需要採用非正常程序和手段的,應積極與業主溝通,保留業主指令的相關證據。如情況報告、工作聯繫函、會議紀要,避免企業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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