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程序總結及實務操作流程

民事再審程序總結及實務操作流程


再審程序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再審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一、可以申請民事再審的裁判文書

各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已生效)、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經由各高級法院再審的案件,改變其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但並非其所有已生效的民事裁定書均可申請再審,只有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及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生效裁定書方可申請再審。

二、不可申請再審的情形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

2、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查;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程序審理的案件。

4、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案件有: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三、再審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二)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所提出的執行異議被駁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終止的,其當事人或案外人的權利義務承繼者。

四、申請再審的期限

(一)一般情況,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以下幾種情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的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案外人對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損害其案外人的民事權益,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提出再審。

五、怎麼向法院申請再審

一般來說,申請再審應當向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出。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十人以上)或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實踐當中申請再審一般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情形比較多)

六、申請再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委託手續

(1)法人:A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加蓋公章一份);B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C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D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2)自然人:A再審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加蓋公章)

(5)律師執業證書(複印件,一份)

2、一審裁判文書(複印件,3份)

3、二審裁判文書(經二審程序、複印件、3份)

4、再審申請書(原件,須提交原審除申請人以外當事人每人1份,另加法院2份,均須簽名捺印)

5、證據目錄及主要證據材料(新證據必須提交且能夠與再審申請書對應)

備註:**一審裁判文書及二審裁判文書(經二審程序)需要原件以備查;

**證據材料分類整理,製作證據目錄,再審申請書及證據材料均需準備(當事人人數+2)套;

**委託書及再審申請書需當事人簽章,若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加蓋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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