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免责条款无效 雇员受伤照赔

怀化新闻网讯 雇人做工时,如果所雇人员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而双方协议约定雇主就做工时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协议能否让雇主真的免责?

典型案例:2017年 12月,张某等四人受雇一并为付某砍伐木材。开工前,付某与张某等四人签订了一份协议,除约定了砍伐地点、工钱、作业流程等事项外,协议里还特别备注了一条约定:此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付某概不负责。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扛木装车过程中,因跳板滑动而摔倒,又被木头砸伤左腿,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并导致各类经济损失2万元。

出院后,付某不愿对张某进行赔偿,无奈下,张某将付某起诉到芷江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与张某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合同中“此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付某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雇主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做工时自身没有做好应有的防护,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付某承担80%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通讯员: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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