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不仅违法,严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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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微信群、QQ群、贴吧、微博空间、自媒体、邮箱、聊天软件、社交平台、网站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事件。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造谣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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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1、2017年2月3日,昆明某地一工人刘某在收到一个朋友转发的疑似学生打架的视频,为吸引别人注意,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使用软件配上自己的配音直接说成是自己家乡某学校门口学生被杀害,并在自己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然而,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视频为往年的一起学生之间的纠纷,已经由学校和家长处理,并未造成人员受伤和死亡。这是一起虚构事实,编造的网络谣言,对其家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涉案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落网,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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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5月西安周至县的两名学生在网上传播了一则关于“H7N9”疫情的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民警说,这则谣言来源于嫌疑人李某的朋友圈,谣言制造者正在追查之中。对于转发谣言的李某和金某,由于两人认错态度较好,并对转发内容及时进行了删除,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二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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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7月8日,巢湖市公安局查处一起在汛期网上传谣的案件。7月7日,该网安大队民警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有网民在空间发布消息称 “今日巢湖东大圩决堤,半汤沦陷!”引起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曲某的该信息是从其家庭的微信群中获取的,自己有意夸大了巢湖汛情。公安机关依法对曲某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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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今后在微信、QQ群等社交媒体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消息时必三思而后行,转载时更要心明眼亮

,不被别有用心的小人利用,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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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便捷了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同时也给信息蒙上了面纱,我们要提高辨别能力,拒绝网络谣言,建设更加美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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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息而言,最忌讳的就是虚假信息。虚假信息跟真实信息在一起,鱼目混珠,蒙蔽了人们的双眼,影响了人们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在一个传播多元的时代,无论是政府机关、大众媒体还是公民个人,所要做的是,共同抵制虚假有害信息、特别是恶意谣言的传播,大力倡导真实、文明的信息交换和流通,这是互联网时代的底线,也是人类文明持续健康向前发展的要求。网络虽然给了个人很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不能认为这里没有互相监督和道德约束,可以随心所欲。

彝良警方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恶意攻击、侮辱他人造成恶劣影响,都属违法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广大网民在网络上获得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义务。网络平台非法外空间,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并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 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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