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祛除“等看靠要”思想

□ 楊 傑 翟慶振

鄉村振興成敗,國家政策、財政扶持及社會各界支持只是外因;農村基層黨組織能否自覺承擔歷史使命、充分發揮領導作用,才是內因。

當前,農村基層黨組織應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為一切工作的中心;同時必須自覺意識到,鄉村振興成敗,事關新時代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發揮核心推動作用。

儘管鄉村振興任務迫切,但一些農村“等看靠要”消級懈怠思想仍廣泛存在,再加上目前村“兩委”成員待遇不高且保障性不強的現實,很多村黨組織不願意主動為村民服務,個別村党支書對村民提出的訴求麻木不仁,大大影響了村民參與鄉村振興建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同時,一些地方不能正確處理村黨委與村委的關係。在進行事關村集體的重大決策時,部分村“兩委”犯“頂”情況時有發生。由於《村委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基層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因此在處理相關爭議時,村黨委很難發揮權威作用。而在另外一些鄉村,則存在黨組織活動不規範問題,村支書行為“任性”缺乏監督,遵紀守法、依法治村能力嚴重不足,為鄉村振興順利推進埋下了諸多隱患;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黨組織組建率偏低、黨員數量偏少、黨建工作滯後等問題突出。

鄉村振興過程中,創新是重要手段。但目前不少農村黨組織存在不會創新的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思維理念跟不上創新發展的要求。伴隨現代社會發展的快速變革,一些農村党支書由於年齡大、文化程度低、培訓機會少及對傳統經驗路徑嚴重依賴等原因,缺乏創新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能力制約創新。鄉村振興,首先要盤活村集體資產,這一方面需要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領廣大村民對村集體資產進行徹底清查登記,在此基礎上依法用好村集體資產、創新性地進行增值保值,另一方面需要農村基層黨組織引導農民在“三權分置”基礎上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引進外來資本、招攬高水平人才等,這都對農村黨組織提出了很高的專業管理能力要求。

治理方式滯後。鄉村振興,既需要充分發揮好村“兩委”與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法律顧問等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同時也要用好協商民主的微民主功能。如果村黨組織不能很好地建章立制,並創造性地利用相關自治組織發揮應有功能,鄉村振興便無從談起。

鄉村振興成敗,國家政策、財政扶持及社會各界支持只是外因,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發揮如何是內因。而對村民的凝聚力,則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能否發揮的關鍵。目前,部分農村基層黨組織凝聚力不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經濟實力弱導致村民參與本村振興信心不足。目前,一些農村發展不景氣,有的村連村“兩委”正常運轉的財力條件都不具備,更不用說鄉村振興需要的強大經濟投入,這種情況下,村民不願意參與也不關心本村發展,村“兩委”對村民的號召力也就無從談起。

威信不高影響村民參與村務發展的積極性。一些村党支書、村黨員對群眾利益漠不關心,在村民之間發生糾紛時,不能公平公正地處理相關糾紛;在處理本村或村民與鄰村、與其他企事業組織利益糾紛時,不能站在維護本村村民利益角度上依法依規行權;在處理村務或涉及村集體財務事宜時,行為“任性”不願意接受監督等,這些都影響著村黨組織在群眾中的威信。個別村支書行事手段粗暴,喜歡採用高壓手段管理黨務村務,或為一己私利,不顧黨紀國法大肆侵吞集體財產,辦事不講民主、喜歡獨斷專行等,都容易導致村民離心離德。

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提高村級組織服務群眾的能力,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力。要強化依法管理村委會的領導能力。修改後的《村委會組織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有了《村委會組織法》的明確授權,村黨支部對村委會完全可以行使領導權。要創新黨建模式。在文化建設方面,要把黨的方針政策、紅色文化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鄉村文明建設、公序良俗等相結合;在社會建設方面,對村務治理難題,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村支書和黨員要敢於擔當,勇挑重擔,甘於奉獻;在產業發展方面,村基層黨組織要依法依章依規加強對專業合作社、村辦企業、村發展產業、外來企業等引導和扶持,條件允許時,要在上述組織建立黨組織。要強化領導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各種培訓班,增強村基層黨組織對黨的大政方針及時把握的能力;通過與大學合作舉辦各種學歷班的形式,增強基層黨組織領導及其成員有關法律、經濟、社會、農業、新媒體應用等相關專業知識;建立村基層黨組織成員工資、社會養老、醫療等保障機制,打通上升通道,增強基層黨組織幹事創業的自信心等。

消除鄉村振興創新力不足的政策性“桎梏”。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有關產業扶持等財政資金,使用條件不能過高,使用方式不能過於僵化,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免陷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與“有米之炊難找巧婦”的兩難悖論。在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底線不破的前提下,要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投資經營人在“三權分置”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盤活利用現有土地等資源。要充分發揮好農村法律顧問作用,在鄉村振興過程中,不管是招商引資還是進行土地流轉,要確保經濟行為的合法性,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所倡導的誠實守信、等價有償等契約精神。探索、建立村幹部薪酬增長機制,打通上升渠道,同時要加大改革力度,大幅減少村幹部們的事務性工作,以便能讓村幹部帶頭建立合作社,集中精力帶領群眾致富。要對“白手振興”的村莊進行財政扶持。如可以嘗試專門從財政裡拿出一筆資金,注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當股本,通過向村集體組織注資方式,讓村幹部有財力帶領全體村民幹事創業。探索建立定製式產權模式。即由政府或政府與企業共同出資建立相應招商項目,項目建成後租給投資人使用,解決投資人擔心資金投入後可能面臨的農民租約風險和經營證照之憂。

提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現代治理能力。變傳統“行業管理”模式為“功能管理”模式,提高基層黨政部門服務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能力。提高村“兩委”村務治理能力,以村規民約為基礎建立以村民為中心的村務管理格局,解決村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與村集體事務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要強化黨委對村委的領導,一方面要對農村黨員加強國家大政方針等方面的學習培訓,另一方面要優化農村黨員年齡、學歷等方面的結構,還要釐清農村“兩委”之間的關係,避免職責不清出現推諉扯皮現象;要提高村“兩委”運用協商民主的能力,除依法需要召開村民大會等法定自治民主程序進行決策的事項外,對涉及村務的其他事項,要建立決策事項徵求村民意見的常態化協商機制。要把掃黑除惡與村領導班子廉潔自律建設相結合,避免村領導班子異化為某些家族或個人以權謀私、侵吞集體財產的工具。要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治理權不受非法干涉,尤其是村集體在人財物使用上,在建立嚴密監督體系基礎上,要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治理自主權的獨立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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