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洩對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不滿情緒,江蘇省南通市恆盛尚海灣小區原物業公司副經理徐某在上門劃損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汽車後仍不解恨,又指使員工覃某、陳某至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家門口潑油漆。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對被告人覃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案情
因對小區物業服務不滿意,2018年10月,恆盛尚海灣小區業主委員會經工作程序決定在小區物業公司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隨後專門發文通知要求該物業公司在2019年1月撤離小區。
對此,該物業公司副經理徐某十分不滿,他認為這一切都是因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鍾某、副主任陸某在故意刁難,遂產生了報復的念頭。
2018年10月18日22時40分,徐某在恆盛尚海灣小區地下車庫,使用隨身攜帶的電瓶車鑰匙劃損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鍾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林肯轎車。經價格認定,涉案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9450元。
徐某仍覺得不解氣,決定派公司員工覃某、陳某到業主委員會主任鍾某、副主任陸某家門口潑油漆。同年11月3日晚,徐某事先準備好兩桶油漆、手套及門禁卡,並帶覃某、陳某指認了被害人居住的樓棟。
後覃某、陳某分別至鍾某、陸某家門口潑灑紅色油漆,致兩室門口防盜門、牆面等處汙損。經價格認定,上述兩處損失價值人民幣2680元。案發後,三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對三被告人表示諒解。
另查明,三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均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覃某曾因犯盜竊罪、搶劫罪先後兩次被法院判刑。
庭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覃某、陳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部分事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覃某、陳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覃某、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覃某、陳某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覃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大司哥提醒
近年來,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矛盾衝突頻頻發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選擇司法途徑解決。大司哥在此提醒,無論哪一方採取過激行為進行打擊報復,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激化矛盾,最終只能是害人害己。
閱讀更多 沙河口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