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耍小聰明”休病假領工資被判刑,關於病假你需要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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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員工購買虛假病假材料,騙領工資,結果被判刑了……還嫌事不嚴重?收藏好,以後再遇到偽造病假的情況,甩給他看!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津0104刑初499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X,男。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居住地被公安機關管控中。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公訴刑訴[2016]5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X犯詐騙罪,於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X當庭表示認罪,並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意見

被告人周X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周X在購買假條時不知假條的真偽,不具有虛構事實的意圖;此外,周X不具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其開具假條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合理休假並不失去工作。周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如果法庭認定被告人周X有罪,天津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為周X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合計14404.5元是在員工未離職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承擔的義務,不應計算在周X的犯罪金額內;此外,周X具有自首、全部退賠贓款、無前科劣跡等情節,且其有二名幼子需要照顧,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審理查明

……

法院意見

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第二、被告人周X在長期不到崗工作的情況下,向供職單位提供虛假的病例和診斷證明書,虛構自己因病須休假的事實以騙取供職單位繼續向其發放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其

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第三、被害單位為周X繳納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等款項,均系周X因虛構事實而騙取的相應待遇,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第四,關於被告人周X的犯罪數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周X系從2014年10月22日開始以虛假的病例記錄和診斷證明騙取工資,被害單位向其支付的2014年10月的1952.99元工資系全月工資,不應全部計入犯罪數額,但本案中並無證據可以證實在2014年10月22日至31日期間內周X實際獲得的工資數額,故對該1952.99元犯罪數額不予認定。此外,周X在2016年10月22日以前系正常工作或合理休假,不存在欺騙行為,單位在該月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共1944.7元亦不應計入犯罪數額。綜上,本院認定被告人周X詐騙數額為15742.76元;

第五、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周X具有自首、全部退賠贓款、無前科劣跡等情節,酌情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單位錢款共計15000餘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X犯詐騙罪,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應予以支持,並對所提量刑建議酌情予以考慮,但詐騙數額應認定為15742.76元。被告人周X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自行,當庭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將所獲贓款全部退賠被害單位,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等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審 判 長 李×

人民陪審員 張×

人民陪審員 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邵×

一、買賣虛假病假材料承擔何種責任?

病假條屬於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文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勞動者提交虛假病假材料,如何破解?

用人單位一旦發現員工提交的請病假資料有可疑之處的,一定要進行核實,主要的核實手段有以下幾種:

(2) 登錄官方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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