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拖欠物业费 法院判决还得交

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宁国某小区业主苏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迟迟未交物业管理费,法院判决苏某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953元及违约金。

案件原告系宁国某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0.7元每平方收取物业管理费。自2017年8月1日起,被告苏某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迟迟不予交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支付未交纳的物业管理费953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了解到苏某之所以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苏某所住房屋有质量问题,房屋出现开裂现象,找到物业管理部门修理了一次,但仍未修好,所以拒交物业费。法官了解后,向双方当事人普及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告知苏某,双方已签订合同,原告物业管理部门为苏某提供物业服务,苏某理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苏某房屋尚在质保期内,房屋开裂现象可告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不能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宁国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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