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期】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快速上升不容小觑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该类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统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审查起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4件14人,2018年审查起诉24件114人,案件数同比上升500% ,人数同比上升710%。其中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2件13人。案件数上升速度如此之快,不容小觑。

【337期】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快速上升不容小觑

一、案件特点

1、从年龄结构上看,犯罪嫌疑人整体年龄偏低。2018年审查起诉的114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才19岁,犯罪时平均年龄为29岁。

2、从犯罪性别上看,男性较多,共97名,占总人数的85%,女性17名,占总人数的15%。

3、从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现象严重,这些团伙组织呈现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18年审查起诉的24件案件中有21件为团伙作案,这些团伙人多势众、组织严密,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周密的计划性。

4、犯罪形式向新型化发展。随着互联网网络的发展,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现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不只是一般的散发小卡片等面对面的招嫖,还有采取隐蔽性更强的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发布广告网上招嫖的方式,同时通过手机发送定位安排嫖客来到嫖娼地点,嫖资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

二、犯罪原因

1、金钱的诱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组织卖淫的暴利性体现在投入少、收益高,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只须租赁房屋或在宾馆租赁房间,简单的投资一些用品,而每一次嫖娼都会收取400到800元的嫖资,组织卖淫人员可以轻松获得高额回报。另一方面,一些女性为了满足强烈的虚荣心以及对物质的享受,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走上了卖淫的歧途。

2、网络、旅馆业等相关行业管理不到位。网络发展对此类犯罪推动作用巨大,网络管理的不到位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捷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管理等行业管理松懈,欠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这些行业可以利用行业特点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

3、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力度有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卖淫嫖娼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对于卖淫嫖娼的人员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而很多嫖客多为外来人员,基本上不用担心因为嫖娼损坏自己的声誉。对于大部分卖淫女来说,拘留和罚款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许多卖淫女都是曾因卖淫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

三、预防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要运用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组织卖淫嫖娼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的品行问题,更是严重的扰乱社会风气的刑事犯罪问题,要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在广播、电视、报刊上的宣传力度,要积极宣传"严打"成果,以形成声势,形成威慑,从而震慑有犯意的人,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2、加大打击力度,创新管理模式。司法机关应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把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对其打击要坚决,对其惩处要及时,以打促防,并深挖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对于一些重点行业如宾馆、网约车、家庭“SPA”等行业要重点整治,加强管理和监控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和完善各相关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机制和统筹管理制度,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流动人口、无业人员的管理、监督力度,以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

3、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违法成本。针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因卖淫、嫖娼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尝试纳入刑事立案标准,以期从源头上杜绝该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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