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需要

(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彙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彙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彙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彙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彙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異地施工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

答:一是,由總公司向業主開具發票,項目部取得的專票,抬頭和稅號也是總公司的,進項和銷項由總公司進行綜合抵扣和彙總申報。

二是,如果項目存在預收款,根據財稅〔2017〕58號的規定,收到預收款時,應當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

預繳的地點分為兩種情形:項目所在地與總公司機構所在地跨縣但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的(以下簡稱同區項目),向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跨地級行政區的(以下簡稱跨區項目),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

三是,納稅義務發生時,同區項目不預繳,次月申報期由總公司納稅申報;跨區項目需要先預繳,次月總公司納稅申報時憑完稅憑證抵減應納稅額。

5、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的會計處理。

(1)預繳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

—簡易計稅—預交(簡易計稅)

—應交城建稅等(項目地稅率)貸:銀行存款

(2)月末抵減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簡易計稅—計提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簡易計稅—預交

注意:這筆分錄的意思是,不同計稅方法項目已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是可以綜合抵減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則。

(3)月末結轉附加稅費(含補提部分)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