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第一种,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驾驶员找代驾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第三种,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然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两人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泗因在明知朋友庄某华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朋友庄某华上道行驶,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现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月16日22时许,林某泗、庄某华在南靖县和溪镇乐土村黄某州家一同饮酒后,林某泗在明知朋友庄某华在喝了不少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交给庄某华驾驶并予以搭乘。在沿南靖县和溪镇高和线往林坂方向行驶至高和线林坂路段200m处时,林某泗和庄某华两人被和溪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庄某华血夜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泗、庄某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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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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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温馨提示

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在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您的平安 我们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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