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應如何確認與計量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中,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注意與利得的區分)

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模式,收入的金額應當反映企業因轉讓這些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轉讓商品按照新的準則規定,既包括商品又包括提供服務。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客戶、合同、收入。

收入確認和計量大致分為五步: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第五步,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與收入的計量有關。

合同收入應如何確認與計量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如隱含於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識別與客戶的合同:有沒有合同、一個或多個合同、新合同還是老合同。

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後,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3.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合同標價並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並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等確定交易價格。企業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讓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約或變更。

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當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時,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單獨售價即企業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其能夠合理取得的全部相關信息,採用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餘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計單獨售價。

5.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首先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條件,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選取恰當的方法來確定履約進度;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綜合分析控制權轉移的跡象,判斷其轉移時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