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掃黑除惡 建設善美雲南】給黑惡勢力通風報信,雲南兩名公安局副局長被雙開

德宏州公安局原副局長楊剛

迪慶州維西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和勁輝

身為警務人員

而且還是公安局的領導幹部

卻為涉黑涉惡人員說情打招呼

給涉嫌黑惡勢力通風報信

助紂為虐

甘當“保護傘”

經相關部門查實

兩人均已被“雙開”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干預和插手司法機關執法活動

為涉黑涉惡人員說情打招呼

從德宏州公安局後勤處副處長、治安支隊副支隊長、警衛處副處長、裝備財務科科長、警衛處處長,到隴川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再到德宏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隨著職務的升遷,他的防線逐漸被擊破……2018年10月18日,經中共德宏州委批准,德宏州紀委監委對德宏州公安局原副局長楊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早在2015年8月,德宏州紀委就對楊剛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進行初核,2017年9月、2018年2月分別對他進行函詢。”據德宏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組織對楊剛進行初核函詢時,其不僅沒有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還一再保證自己沒有問題。經查,楊剛在函詢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指使他人作偽證,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甚至掩蓋其違紀違法犯罪事實,對抗組織審查。

但辦案人員迎難而上,楊剛違紀違法事實逐漸浮出水面……

身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楊剛本應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但其在擔任隴川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以及德宏州公安局副局長期間,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涉案人員串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建房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他人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為涉黑涉惡人員說情打招呼,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其行為嚴重違紀違法且涉嫌犯罪。

“我們在審查調查中發現,楊剛自己收受賄賂尚不滿足,還長期進行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安排家人親屬參與商人經營合夥分利潤,甚至還干預和插手司法機關執法活動,為涉黑涉惡人員說情打招呼,充當‘保護傘’。”德宏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相關負責人說,根據問題線索,德宏州紀委監委精準發力、深挖嚴查。

“為涉黑涉惡人員在境外開設經營賭場提供幫助,放鬆查緝非法出境賭博人員工作力度,幫助涉黑涉惡人員逃避處罰、解凍賬本和銀行賬戶……”2010年至2018年,楊剛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安機關查處賭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木材走私等案件中,

為多名涉嫌涉黑涉惡人員說情、打招呼,並收受賄賂。

“在接受涉黑涉惡勢力給予的‘好處’和利益後,利用職務便利,為涉黑涉惡勢力橫行鄉里甚至逃避紀律法律制裁提供方便,是部分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典型形式。”辦案人員介紹,楊剛明知自己手握重權,別人給自己送錢送物圖的是自己手中的權力,卻還是拿人民賦予的權力尋租,對幹部、商人的“圍獵”甘之如飴,心甘情願成為“溫水青蛙”,淪為別人的“甕中之鱉”。在金錢利誘下,楊剛執法犯法,助紂為虐,與一些犯罪人員沆瀣一氣,上演了一幕幕踐踏法律的鬧劇。

日前,經中共德宏州委研究,決定給予楊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今年3月27日,德宏州委召開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大會,通報楊剛充當“保護傘”的典型案件,釋放堅決清除黑惡勢力和走私護私背後“保護傘”的強烈信號。截至3月25日,德宏州紀檢監察機關共收到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線索236件,查結156件,立案查處42件42人(其中,涉黑涉惡腐敗案件24件24人,“保護傘”案件18件18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8人,移送司法機關10人。

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專案組組長期間

竟給涉嫌黑惡勢力通風報信

【開展掃黑除惡 建設善美雲南】給黑惡勢力通風報信,雲南兩名公安局副局長被雙開

4月18日,春城晚報-開屏新聞從雲南省紀委監委網站獲悉:日前,迪慶州紀委監委對維西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和勁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和勁輝任維西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維西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專案工作組組長期間,違反工作紀律,給涉嫌黑惡勢力通風報信,洩露工作秘密,充當“保護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涉嫌受賄犯罪。

和勁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安機關重要崗位工作,作為執法工作人員,本應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卻破紀違法,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迪慶州紀委常委會和迪慶州監委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和勁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雲南法制報、雲南省紀委監委網站

轉自:掌上宣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