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一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

記者:劉偉 陳靜偉 李俊華 李娉婷

4月18日,涿鹿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涿鹿一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張某與丈夫赫某因與涿鹿縣某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被涿鹿法院以(2015)涿商初字第123號、125號判決書判決張某歸還合計人民幣56348.32元。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後,張某一直未履行。2016年3月4日,張某支取了赫某生前留下的銀行卡內存款人民幣49900元,用於其他支出,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後在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張某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

涿鹿一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張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涿鹿一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

法官提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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