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檢察院發出超期羈押《糾正違法通知書》

浙江檢察網三門訊 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三門縣人民檢察院切實抓緊抓好羈押期限監督,依法對一起公安機關超期羈押案件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這是該院迄今為止發出的第一份關於超期羈押的《糾正違法通知書》。

2019年2月20日,三門縣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蘆某某詐騙案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2019年2月25日,三門縣院駐所檢察室在查看監管信息共享系統時發現公安機關仍未將該犯罪嫌疑人釋放,於是立即著手調查相關情況,經查證發現縣公安局存在不及時執行三門縣院的不捕決定,導致犯罪嫌疑人蘆某某未按時釋放,其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三門縣院在2019年2月25日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縣公安局立即整改並說明超期原因。

縣公安局在收到該通知書後立即立即釋放蘆某某,並啟動責任倒查機制。2019年4月18日,縣公安局就超期羈押情況說明、處理決定答覆三門縣院:依法對相關責任民警予以問責,同時將該案作為典型事例予以全局通報。縣公安局表示,將藉此為契機,切實加強對刑偵隊伍的政治業務學習,嚴格管理教育,狠抓規範執法,堅決杜絕類似違法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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