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规定了什么?

随着我市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市私家车数量激增,为解决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停车资源多头管理、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缺乏法律保护等问题,在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多方努力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漳州市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新规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关注热点,据漳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介绍,出台这部《规定》是基于漳州全市情况所进行的一个综合考虑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且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既方便了市民出行,也给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带来极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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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市汽车保有量40万辆,其中芗城11.5万辆,而芗城、龙文的停车泊位只有4.5万个停车泊位数与汽车保有量存在极大差距,占道乱停、乱放、违法停车现象多发,加剧道路压力,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同时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设置涉及多个部门,导致停车资源多头设置、多头管理、缺乏协调,亟需理顺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车辆停放。公共停车管理涉及民生、交通和城市管理事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尤其是停车场建设许可、违章行政处罚、停车行政收费等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当时我市还没有相关立法,造成执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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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高效利用和开发有限的停车资源,为公共停车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要求,积极创新政府立法起草机制,采取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与市政府法律人才专家库、高等院校专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起草该《规定》。经市政府、市人大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充分调研、多方沟通、反复论证,《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最终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项新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政府主导、规划引领、配套建设、有效管理的原则,多部门齐抓共管,解决群众城区出行停车难问题;同时,《规定》的出台填补公共停车管理立法“空白”。公共停车管理涉及民生、交通和城市管理事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尤其是停车场建设许可、违章行政处罚、停车行政收费等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规定》的实施,这些问题便也都迎刃而解了。

确立各部门的职责

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职能部门多,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所以根据我市实际,《规定》第五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停车管理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大限度盘活停车资源

解决停车难问题,《规定》在立法时已做了较全面考虑,并明确要形成以公共停车设施为主、专用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综合公共停车体系。新规实施后,各级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挖掘临时停车资源,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作为临时停车使用,住宅小区内部通道、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各类建筑物),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依规划建设的停车设施的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擅自施划、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采用智能化管理

漳州主城区将开发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公共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对外实行错时开放的停车泊位,接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社会公布,车主可以通过手机APP了解就近停车泊位情况并预定。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将采用电子围栏管理。

停车设施收费

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漳州市

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以经济手段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鼓励短时停车(不收费),提倡在市区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下一步

我市交警部门将起草《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推进漳州市区公共停车位收费早日落地,鼓励路面停车位“快停快走”,不建议长时间停车,通过价格调节杠杆,既要给临时办事的市民提供方便,又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属性,切实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

汽车保有量随着经济增长不断增加,而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资源毕竟有限,广大交通参与者要对此有清醒认识,理性对待,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城市“绿色”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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