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關單位:

為加快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製造業新舊動能轉換,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 年)》等文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4月12日

山東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製造業新舊動能轉換,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 年)》、《關於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推進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以及《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製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定位是:面向製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由“政產學研金服用”各類創新主體自願組合、自主結合,以企業為主體,以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載體,旨在充分利用現有創新資源和載體,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完善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打造跨界協同的製造業創新生態系統。

第三條 中心的基本功能是:製造業創新生態系統網絡組織,創新資源整合樞紐,共性技術研發供給、創新服務公共平臺,創新人才培育基地。

第四條 中心建設的原則是:政府引導,統籌佈局;市場導向,共同建設;因地制宜,差異發展;試點先行,有序推進;專注創新,自負盈虧。

第五條 中心建設管理原則上按照建設方案備案、驗收認定、運行評價等步驟進行。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需求,制定《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佈局》,科學規劃和引導省級中心建設。

第七條 各級工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中心建設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級中心建設領域總體佈局,積極開展培育工作並給予政策支持。有關行業組織積極協助做好中心跟蹤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建及培育

第八條 中心組建由牽頭單位總負責。牽頭單位應在山東省境內註冊,擁有省級及以上研發創新平臺。牽頭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研發投入強度均不低於3%,銷售收入達到全省同行業前三位。無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在行業內有較強的競爭力、影響力、號召力。積極支持省內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各類創新主體和社會資本參與中心建設。

第九條 中心應以“公司+聯盟”為基本框架組建,由牽頭單位提出組建方案。組建方案包括: 

(一)公司法人治理體系建設方案。公司應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獨立法人,有意向出資的法人單位不低於5家,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具備科學合理的章程或規章制度,包括科學的決策經營、財務人事、科研項目等管理機制和成員單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長效合作機制等,有技術轉讓、專利保護等有關知識產權制度。

(二)創新資源整合方案。中心應圍繞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建設完善的產學研合作網絡,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形成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網絡,成員單位原則上應包含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各類研發機構。有明確的技術創新規劃和路線,有持續較高的研發投入,擁有先進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能夠為技術創新提供有效支撐。

(三)人才引進及培養方案。中心應積極引進和培育高水平管理及研發團隊,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管理隊伍,建設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諮詢機構。同時,為行業培育輸出創新人才,提升全行業技術創新能力。

(四)公共服務方案。中心應建設開放合作交流機制,面向行業和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明確的市場定位和較為成熟的商業模式,對公共服務收益有明確預期。

(五)自主運營和自我可持續發展方案。中心應制定系統、可行的發展規劃,包括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成果轉化產業化目標、經費籌措(包括政府資助)計劃、研發投入和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劃等。

第十條 中心牽頭單位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加強對中心組建的引導和服務,對牽頭單位制定的組建方案進行評估,採取“成熟一個推薦一個”方式,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組建方案備案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中心牽頭單位簽署目標任務書。

第十一條 創新中心備案後,建設期一般為2年,確有需要的可延長至3年,逾期不能完成任務書目標的,自動撤銷。建設期間,中心要深入探索內部組織機制、運營模式和投融資方式,邊建設邊運行,並對運行效果進行跟蹤評估,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加快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 驗收認定

第十二條 中心完成建設任務書各項任務,穩定運行一段時間並取得明顯成效,可申請驗收。申請驗收報告由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查並正式行文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省級中心驗收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組織架構完善。中心建立“公司+聯盟”的基本運行模式,獨立法人股東中應包括5家以上在省內或國內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龍頭骨幹企業,且註冊資金不低於1000萬元,驗收時資金到位率不低於30%。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產學研用各類創新主體,並至少有20家本領域的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

(二)機制健全並有效運行。中心核心公司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明確股東及聯盟成員責權利,充分發揮各類主體作用,形成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

(三)具備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中心的股東投資應滿足基本運行需要,建設運營過程中,應按市場化運行,並已與社會資本有密切合作,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託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

(四)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能力。中心內設專家委員會負責研判行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篩選確定研究方向,專家委員會應由行業領軍專家擔任主任。中心依託公司應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中心的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並取得明顯成效。中心應在專家委員會指導下,按照市場需求,結合行業發展,制定明確的技術創新規劃,組織本領域國內外企業、高校、研究機構共同實施技術攻關,突破制約行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瓶頸,取得3項以上重要技術突破。

(六)建有市場化成果轉化機制並有效運行。建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制度,擁有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機制和專利許可轉讓制度,已實現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或通過技術實現企業孵化。

(七)資源開放共享。創新中心充分發揮現有資源優勢,實現與成員單位間的資源開放共享,具備持續提升創新水平的能力。已成為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技術創新平臺,具有與創新中心成員以外的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業績。

(八)建立與國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合作的長效機制並開展實質性工作。

第十四條 對認定的省級中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授予“山東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稱號。

第十五條 認定的省級中心要對標國家級中心要求,積極創建或參與國家中心建設,對建成國家級中心的,按照省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兩年組織一次對省級中心的運行評價。

第十七條 各省級中心在評價當年,應就公司獨立法人變化、創新投入、成果研發及轉移轉化、標準制定及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情況形成自評報告並附相關材料,按原申報渠道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級中心進行績效評估與現場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評價結果包括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給予獎勵;考評結果不合格的,整改期為一年,期滿仍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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