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處費牽出的“窩案”


好處費牽出的“窩案”

圖為楊國利(右)和同事在查閱案件相關資料。孫繼春 攝




“丁零零,丁零零……”

幾聲鈴響後,楊國利才從手頭厚重的案卷材料中鑽出來,拿起了電話:“主任,您找我?”

“有個棘手的案件,剛交辦下來,你來我辦公室一趟。”

原來,主任上午參加了區紀委常委會。會上,委領導傳達了全市不動產登記問題排查專項行動有關情況,要求區紀委監委第七紀檢監察室立即成立專案組,調查本區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存在的小官貪腐問題。

主任將案件情況向楊國利做了簡單介紹後叮囑道:“這個案子留給我們的時間不多,一個月後我要初核報告。”

拿到問題線索後的幾天裡,楊國利便緊鑼密鼓地展開了初核工作,協調區相關部門、查詢銀行流水記錄、調取房屋交易信息等,利用所有合規合法的途徑把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涉及到的政策、環節、程序摸透捋清。憑藉多年工作經驗,他發現被調查人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過程中存在可疑行為,與此同時,其銀行賬戶顯示多筆提現記錄,共計1萬多元。

轉隸之前,作為員額檢察官的楊國利,精力主要放在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上,對於涉案金額不夠立案標準的案件,更多的是將其作為問題線索移送相關部門。但轉隸後,身為紀檢監察干部的他認識到只有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才能用紀律管住大多數。懲處只是手段,“治病救人”才是目的。

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楊國利在向主任彙報初核進展情況時,建議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根據現有證據材料提出三種處置方案:一是被調查人對存在的相關問題能夠做出合理解釋,且符合相關規定,則予以了結;二是被調查人存在受賄行為,若涉案金額不夠定罪標準,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三是在談話過程中,若發現被調查人還有其他嚴重情節,涉嫌犯罪的,則依據監察法的規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方案在得到上級領導同意後,區紀委監委便組織辦案力量展開了集中談話。在談話過程中,被調查人承認了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過程中存在的收取好處費的行為,並在無意間提到了一名初核過程中未掌握的房屋中介人員。楊國利敏銳地捕捉到了這一信息,想起銀行轉賬記錄中曾出現過這個名字。經領導批准後,他隨即找到該房屋中介人員配合調查,通過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該房屋中介人員如實交代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給予同一單位多名公職人員好處費的事實。

一家單位連發多起違紀違法案件,嚴重性超出楊國利的預料。第二天一上班,楊國利就拿著連夜起草好的案件彙報材料,來到主任辦公室彙報有關情況。主任聽後說:“這件事影響重大,關係到我區國土規劃系統的政治生態,我需要馬上彙報。”

三個小時後,楊國利被叫到主任辦公室。“上午召開了常委會,上級領導要求案件辦理要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涉案金額達到定罪標準的,一律立案調查,對其他涉案人員也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處置。”主任說。

兩週的談話取證工作結束後,2018年9月14日,經區監委研究決定,對該單位5名涉嫌犯罪人員予以立案調查,對其中2人採取留置措施。(王達 作者系北京市大興區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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