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元“打水漂”绵阳一男子竟然遇到这种糟心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很多人都觉得任何时候索要欠款都可以

但是,如果借条上写上了还款日期

可就要注意了

四川绵阳游仙男子陈某,借给唐某120万,注明了还款日期,但是,在还款日期内,唐某只还了60万。近4年后,陈某向法院起诉,但因为无法出具证明自己多次主张过债权。近日,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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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借出120万出具了借条

还款日期内只还了60万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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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120万借款

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逾期 法院支持被告“过了诉讼时效”的主张。

26日,游仙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某当庭举证唐某出具的借条,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

从陈某出示的证据中,唐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陈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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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借款

未载明还款时间

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审理中,其中唐某于2012年9月29日出具的2万元的借条上未载明具体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故对唐某辩称该2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不予支持,唐某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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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因2万元借款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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