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網購成套作弊工具 遙控聯繫4個考點指揮作弊

正義網揚州4月19日電(通訊員於寒 郝洪偉)通過網絡購買成套作弊工具,分工明確,遙控聯繫省內4個考點,指揮作弊學員答題。近日,經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人王錚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罰。

2015年5月份,劉某、倪某、沈某、屠某、柏某、錢某(均已判決)被告人王崢合謀,以向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提供作弊服務的手段謀取利益,實施有組織作弊。劉某購買了無線信號發射裝置等設備,柏某收集提供參加江蘇省2014年考試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人員名單,劉某、倪某、沈某、屠某、柏某在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一家假日酒店房間內,通過撥打省內各地參考人員電話等手段與參考人員取得聯繫,先後與20名考生達成考試作弊合作協議,發放了考試作弊工具,被告人王錚負責試題答案。

2015年5月31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統一考試期間,被告人王錚非法從考場獲得兩場試題答案發送給劉某。劉某、倪某、沈某、屠某、柏某向河海大學等省內4個考點的20名考生無線傳輸答案。經鑑定,該兩場考試試卷在啟封及使用完畢前屬於國家絕密級事項。

檢察官再次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正案實施後該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最講究公平,考試作弊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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