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十年前賣房給城裡親戚,如今因拆遷又反悔,這種情況法院應該如何判?

念念舊!


在遇到拆遷的問題上,好多人都會為了利益反目成仇,打得不可開交,即使是朋友親人有時也免不了如此。像題主說的10年前,將農房賣給了城裡的親戚,如今又反悔,想要獲得拆遷款,如果暫且把感情放一邊,從法律上來講,房子應該如何判呢?



先來說下對原賣主有利的一種情況。就是這個城裡親戚,他戶口是城裡的,而不是農村的,並且不是本村的人,儘管把房子賣給了他,但是肯定無法辦理過戶。也就是說房產證上還是原來的房產所有人,現在的這個城裡親戚只是在這裡居住罷了。這種情況下遇到了拆遷,只要足夠不要臉,豁上臉皮去爭,根據總賠償款多少能爭些回來,比如說賠償了六七十萬的農房,差不多能判回個十萬八萬的,這個法院也不能直接判,要有買賣雙方共同協議。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沒過戶,只要你去爭,總能要回點錢來。


再來說一下另一種情況就是,親戚雖然說在城裡居住,但是還是農村戶口,是本村的村民,並且只擁有買的這一處農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一旦辦理過戶,別說是10年前了,就算10天前,這個房子也跟原賣主沒有任何關係了。遇到拆遷賠償時,不用去法院,也沒必要爭搶,這處農房已經完完全全的屬於城裡親戚的了,原房主一分錢也分不到。

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這種情況還真是不少見。買賣的時候都說的好好的,協議也簽了,錢也拿了,但是到頭來遇到拆遷時,眼卻紅了,總想著能分些錢。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小編覺得做事也不能太唯利是圖,如果為了拆遷之後獲得鉅額賠償款,那就乾脆別賣房。既然當時覺得無用,把農房賣給了別人,那就別總想著再撈一把,畢竟都是親戚,沒必要非要鬧的臉紅脖子粗。


小十六123


農村宅基地房屋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流轉,違法交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題目中所說的村民十年前將自家的宅基地房屋賣給了親戚,如今因拆遷有補償自己想反悔,只能說這種人大家怕交,做人最起碼的誠信與良心都不要了。

如果十年前親戚都是本村村民,而當時房屋交易時已經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根據《宅基地管理辦法》就算現時買方戶口已經遷出本村,房屋的產權是屬於買方,但宅基地是歸屬於村集體,法院不會支持賣方的要回請求。同時賣方也不能分得村集體新的宅基地塊來興建新屋,除非是小孩還是村戶口長大成家後分家可向村集體提出申請宅基地塊建房。



如果當時雙方交易,親戚不是本村戶口,雙方只是簽訂了私下交易合同,賣家可單方撕毀,並向法院提出收回房屋的要求,法院會支持你的請求,當然你需要支付回當初交易時錢額,如果買家已經對房屋重新修建過,還需要補償修建款,同時買家也能申請損害補償。只能說誠信很重要,如果是因為現在要拆遷了想要回來得拆遷款,雖然是能回來,但人品已經丟失。

如果你現時還是村戶口,當時雙方交易時買家不是本村戶口,雙方交易只是簽訂了房屋交易合同,而這麼多年你也沒有向本村申請新的宅基地建房,在這給個買賣雙方都能接受方案,房屋拆遷款由買家所得,宅基地塊賠償款由賣家所得,反正宅基地塊的補償款買家也是得不到,一家便宜兩家著,也不需要對薄公堂。

文中如有不對之處,歡迎朋友們留言指正,謝謝。


南粵三農自媒體


隨著農村環境的改善,資本下鄉將越來越多,農房買賣糾紛還將逐年增加。作為一名基層的村建國土從業者,分析該案例、以案說法、以案提醒後來者很有必要。

從提問描述的情況來看,賣方雖然在道義與誠信方面有所欠妥,但法院的判理主要取決於合同是否有效,最佳的解決渠道應是雙方協商。

一、問題的核心為農房買賣合同的有效性。該農房買賣糾紛,既然要上升到法律層面,那麼該問題的焦點應是十年前的買賣合同(或協議)是否有效。但提問中未說明,那麼有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農房買賣轉讓有效的情況。若買方為農村戶口(居住在城裡的,不一定都是城鎮戶口,這些年越來越多的農村人買了商品房進城居住,但保留農村戶口),且戶口屬於被買賣的農房所在農村集體組織(這裡主要是指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是同一個社不是關鍵,因在同一個村裡各農戶之間農房可以轉讓並過戶),並符合一戶一宅的要求,該農房買賣轉讓有效。

(二)農房買賣轉讓無效的情況。若買方為城鎮戶口或為被買賣的農房所在村之外的農村戶口,或不符合一戶一宅,該農房買賣轉讓行為無效。

二、該農房買賣糾紛的解決情況預測。就筆者工作之中接觸到的同類案例,以及諮詢律師後,綜合分析,有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解決情況:

(一)買賣有效,賣方無理又無效。若非得經過法院審理,賣方既輸官司,又輸道理。

(二)買賣無效,雙方均有責任。雙方在買賣之前都有責任諮詢瞭解農房買賣轉讓的相關政策,都應知曉在哪些情況下不能進行交易、會有怎樣的風險。因而,出現買賣無效的情況,買賣雙方都有過錯,都存在責任。那麼,解決的途徑由好及次,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當年的買賣合同或協議中,對拆遷補償等特殊情況有約定條款,雙方可按約定條款進行協商解決。

(2)如當年的買賣合同或協議中,未對拆遷補償等特殊情況進行約定,因經濟發展和拆遷可能導致該農房增值,雙方可就原購買款和增值部分進行協商解決。

(3)若訴諸法院,法院可能會先按上列第一、第二條的情況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無果,進而判決,買方如提出退還購買房款、對農房增值部分進行適當補償,仍會得到法院部分支持。

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同時,在這裡也提醒各位網友,到農村買房一定要慎重,特別要注意買賣合同或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儘可能避免發生類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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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賣房給城裡人遇到拆遷又去把房要回的情況已經出現過不少了,給人第一感覺就是賣房的人太無恥了,賣出去的房子怎麼能又要回來,買房的人不用說肯定是更加氣憤。不過氣憤歸氣憤,最終法院判下來房子還是得還回去,只能怪自己當初買了不該買的房子。

農村的自建房是不能像外面商品房那樣隨意買賣的,城裡人去買這類房子本身就是不允許的、是違法的。你買來根本就過不了戶也就得不到法律方面的保障,只能得到對方的口頭承諾或一份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就算你夠能耐把房子過了戶我覺得也不保險,因為辦過戶的過程中肯定有問題,只要對方有心把房子要回去,你很可能還是保不住房子。

我這有些人就喜歡買這類房子(農民的房子、小產權房等),因為這些房子比較便宜,比旁邊商品房差不多要少一半的錢。買的時候說過5、6年就可以辦房產證,現在很多住了十來年了還是拿不到,其實可能根本就拿不到那樣說應該是害怕別人不敢買。買這類房子就要看見賣家人品了,大部分人應該不會在拆遷的時候跑去把房子弄回來,不過難保不會有那種見利忘義的人存在(已經報道過一些了)。

合法取得的房產證才能保障你對房屋的權益,既然房屋的買賣本就是不合法的自然就過不了戶拿不到房產證。讓法院判決應該就是買賣無效房子歸賣房人,買房人拿相應的補償吧,總體來說應該還是買房的人吃虧。


農村隨拍君


城市居民是不能到農村買房子的,因為農村私人房子大多是沒有建房證的,農村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農村農民的房子只能在農村家庭生活中分配的,農村土地上需要建房的先辦建房手續齊全後才能建房的,城市居民是不能到農村買農民的私房的,買了農村無證房子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就算買了農民的無證住房,待遇徵地拆遷補償時,補償款還是先要算到原房主人上的,原房主給不給拆遷補償款你那是你與房主的事情了,最好城市居民,不是本村村民不要到農村買私人無證房子的,買了後到時候麻煩不斷的,不買為好


用戶6353081258811


我國法律規定:1)村民出售房屋後並不能再建住房。2)個購房者必須符合本經濟集體條件才能購買。3)城市房戶口到鄉下購房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出售房的農民始終沒有房屋拆遷時反悔、購買者並無其它辦法,只能指責對方不講信用。


易幼欽


看這房子房產證是寫誰的名字,這房子就歸誰。


農村眼鏡大哥D6848


賣給城裡親戚?宅基地上的自建住宅?那不是不允許買賣嗎?本身就是“違法”合同或協議,理論上可以追回啊,只是“名聲”及與親戚關係上受損了。

農村的地,是不允許“買賣”的!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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