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新增對藥品價格監測 帶量採購效果有待進一步評估

中國藥品虛高一直是行業痛點,擠壓藥品價格虛高的水分成為當前政府工作的重點。

當前國家醫保局所推進的4+7城市帶量採購,讓藥品虛高價格大跳水,但價格唯低所帶來的藥品短缺等影響同樣困惑業界。

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在這次審議會議上,針對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問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採取措施加強藥價監管,保障藥品供應。

草案據此增加了相關規定,包括:一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二是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三是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製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採取適當的生產、價格干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

藥品短缺事件時常發生,去年撲爾敏供應短缺問題,再次彰顯了中國藥品供應存在的隱患。事實上,去年全國很多省份發佈了易短缺藥品的預警。

遼寧省發佈《易短缺藥品2018年第2號預警預報》,81個藥品不能正常供應配送。其中,原料藥價格上漲、中標價格低等問題再次凸顯,涉事的14家制藥企業被問責。貴州、陝西等地也相繼發佈短缺藥品目錄。

4月1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曾益新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解釋稱,藥品的短缺問題,一是我們的研發跟不上,或者仿製沒有跟上,另外還有一個是原材料受季節性產量的限制,造成絕對的短缺,但這個原因佔的比例不大,主要是局部性的或者階段性的短缺。

曾益新認為,造成局部性、階段性短缺的原因,大概有四個方面:第一是原料藥或者製劑生產的企業暫時性停產;第二是政策不完善,部分地方在藥品招標過程中缺乏一個客觀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標準,過於強調低價中標,導致價格不那麼理性,所以長遠來看,企業沒有供應的動力,造成了短缺;第三是部分原料藥容易被操控壟斷,導致部分生產企業成本提高,甚至供應緊張,也就是說有壟斷的因素造成的藥品短缺;第四是部分地區藥品配送不到位,導致供應不穩定。

價格唯低所帶來的藥品供應短缺,不僅傷害了患者的權益,更傷害了醫藥工業的發展。對於4+7城市帶量採購所出現的大幅降價,醫藥界不斷髮出警示,認為價格超低可能帶來藥品短缺或對藥品質量的影響。

但另一位醫保業內專家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次帶量採購試點的藥品價格,不是國家強迫給藥企的價格,而是藥企自己在衡量各種成本之後自己訂的價格。也即是說,這個價格是企業自己考量了利潤之後的,由此可看出,藥品價格的水分有多大。

這位專家還認為,經過這次招標,使我們進一步接近了藥品的真實價格。根據藥品的真實價格,有利於更好地制定醫保統一支付價。過去因為不知道藥品的價格到底是多少,所以不好制定醫保支付價。

帶量採購是否帶來藥品供應短缺,需要時間的檢驗。對於這次改革,有關部門也表示,將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評估其效果,完善政策,再拿出一個推進的方案。

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陳金甫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就認為,短缺藥的問題,裡面有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價格對供應的影響。如果價格過低了,對企業來說,沒有積極性,就造成短缺;如果價格不能合理地體現競爭,就產生虛高,對老百姓就產生費用負擔。

所以,陳金甫表示,還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總結各地區試點的經驗,來檢驗各項試點政策配套措施一些持續性的功能。

比如說,藥價虛高降下來了,醫生這一塊的醫療服務價格是不是能夠進行一種正向的調整?價格到合理水平以後,能不能有利於促進醫藥企業的質量發展、創新發展,有利於培植中國的企業規模的集中?這些都涉及行業重大的發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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