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酒后滋事还袭警 他俩后来去哪了?

都说酒壮怂人胆

有些人喝酒之后

不仅是失态这么简单

还有更严重的后果

……

对此体会颇深的是这两人:崔某(男,1984年5月出生)、刘某(男,1987年9月出生),二人均为封丘县王村乡人。4月20日中午,崔某与刘某在封丘县城北环路路边豪饮。据称,他俩喝了2瓶1斤装的白酒。酒后,崔某发现其电动车不见了,便报警称电动车丢失。

接警后,封丘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发现报警人崔某同刘某喝了酒,且崔某不时向民警吐脏话。经询问崔某的母亲,核实崔某电动车并未丢失,系崔某的儿子将电动车骑走。民警告知崔某实情后,返回派出所继续工作。不久,崔某、刘某骑着刘某的电动三轮车闯入王村派出所,借酒撒泼滋事,恶意辱骂民警。在民警劝阻过程中,崔某耍刁蛮强硬推搡民警,刘某阻拦民警应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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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酒后滋事还袭警 他俩后来去哪了?

对此,封丘县公安局迅速组织特勤大队、交警大队、城关乡派出所、巡防大队等警力前往处置,果断将崔某、刘某二人控制,带至封丘县公安局。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封丘县公安局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崔某、刘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两男酒后滋事还袭警 他俩后来去哪了?

如今的崔某和刘某身陷囹圄,再也没有了嚣张气焰,均对自己的莽撞和愚蠢行为后悔不已。

警方提示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危害的是国家管理活动,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的是每一个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请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警方提醒以下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

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

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晚报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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