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物流損壞古董,快遞公司這下賠大發了!——律師“以案釋法”之合同篇

“暴力”物流损坏古董,快递公司这下赔大发了!——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案情簡介

陳某委託快遞公司將一古董瓷盤自A市寄到B市。寄件時,因運單契約條款中載明“若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則本公司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託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的規定,陳某在支付運費13元、易碎險1元和包裝費4元后,聲明瓷盤價值46000元,同時按聲明價值支付了保價費230元。不料,瓷盤運至B市進行交付時發現已破碎。在協商過程中,陳某要求按聲明價值賠償,而快遞公司則主張應以瓷盤市場價格作為考量,拒絕賠償。

陳某該怎麼辦呢?

“暴力”物流损坏古董,快递公司这下赔大发了!——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以案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賠償損失金額?一般物品的實際價值通常可以理解為市場價格。而對於諸如照片、古董之類市場價格難以確定的特殊物品,其實際價值並不能理解為市場價格。因此本案中的保價規則可理解為:諸如古董、照片等特殊物品的實際價值,可能包含珍藏、紀念、實際利用、可期待利益或可預見損失等針對個人的特殊價值在內;對於古玩,更可能包括拍賣成交價格之期待利益所體現的價值在內。故陳某主張“實際價值”就是指聲明價值即保價價格,這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能力。因此快遞公司應依據保價金額來賠償。

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46000元賠償陳某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律師提示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保價分為足額保價、不足額保價及不保價三種情況。足額保價要比不足額保價支付更多的保價費,不保價則無須支付保價費,足額保價、不足額保價和不保價三者相應的賠償責任也不相同。正常情況下,快遞公司收取保價費的多少與責任承擔是成正比的。

為了避免損壞貨物,產生賠償責任,物流公司應加強管理,做好培訓工作,提高服務意識,嚴格禁止各種暴力裝卸和運輸行為。

“暴力”物流损坏古董,快递公司这下赔大发了!——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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