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退還工作“介紹費”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1日,王某通過朋友張某介紹認識李某,並通過張某的銀行卡向李某賬戶匯入人民幣20萬元,用於李某給王某的兒子找帶編制的正式工作。2018年3月,李某給王某的兒子介紹高速收費站收費員工作,王某不滿意,要求李某退費。2018年4月21日,李某給王某出具一張內容為“今收到王某壹拾貳萬伍仟元整,年底轉正,事不成錢退還”的承諾書。但是,截止到2019年3月24日,李某僅退還了4萬元,剩餘8.5萬元拒不退還。王某諮詢:李某是否應將剩餘的8.5萬元錢全部退回?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範學院法學系主任楊世建答覆:

李某應當將剩餘的8.5萬元介紹費全部退回。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如果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因素,依照李某給王某出具的《承諾書》,李某並未在承諾的期限內履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讓王某的兒子在年底轉成正式工,因而不應當享有約定的權利,亦即收取“介紹費”的權利。因此,李某拒不退還剩餘的8.5萬元“介紹費”,已構成根本違約,王某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李某退還剩餘的“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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