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元“介紹費”換來四年刑期

本報訊 明知他人拐賣婦女,仍幫助介紹、聯繫買家,近日,長豐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拐賣婦女案,被告人熊某英為了兩千元的“介紹費”卻換來四年刑期。

被告人熊某英,女,1977年生,雲南省馬關縣人,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於2019年9月29日被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張某雲(已判決)將被害人莊某帶至南京。被告人熊某英在明知被害人莊某是被拐賣婦女的情況下,以發朋友圈的方式進行居間介紹,並聯繫到買家胡某兵(已判決)。同年6月4日,莊某被張某雲等人以66000元的價格賣給胡某兵。事後,熊某英分得2000元現金。2019年9月28日,警方在南京市江寧區將被告人熊某英抓獲,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英明知他人拐賣婦女,仍幫助介紹、聯繫買家並提供銀行賬號供他人使用,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李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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