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退还工作“介绍费”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1日,王某通过朋友张某介绍认识李某,并通过张某的银行卡向李某账户汇入人民币20万元,用于李某给王某的儿子找带编制的正式工作。2018年3月,李某给王某的儿子介绍高速收费站收费员工作,王某不满意,要求李某退费。2018年4月21日,李某给王某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某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年底转正,事不成钱退还”的承诺书。但是,截止到2019年3月24日,李某仅退还了4万元,剩余8.5万元拒不退还。王某咨询:李某是否应将剩余的8.5万元钱全部退回?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杨世建答复:

李某应当将剩余的8.5万元介绍费全部退回。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如果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依照李某给王某出具的《承诺书》,李某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让王某的儿子在年底转成正式工,因而不应当享有约定的权利,亦即收取“介绍费”的权利。因此,李某拒不退还剩余的8.5万元“介绍费”,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李某退还剩余的“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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