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一、案情簡介

被告陳某甲與原告吳某原系夫妻關係,於××××年××月××日生育女兒陳某乙。後於2013年5月8日自願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陳某乙由陳某甲監護、撫養,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由陳某甲承擔;吳某與陳某甲預約探視陳某乙,不妨礙陳某乙的學習、生活與安全,陳某甲不得無理由拒絕吳某看望陳某乙。陳某甲與吳某離婚後,陳某乙跟隨陳某甲生活。 2016年3月,原告吳某訴至法院,以被告陳某甲拒絕並阻礙其探望女兒為由,要求行使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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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的時間及方式應以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為原則,在不影響子女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行使。

吳某作為母親,其探視女兒的方式,應以保護女兒陳某乙的最大權益為基礎,應既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又不影響子女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原被告雙方婚生女兒陳某乙出生後一直跟隨被告陳某甲生活,考慮到陳某甲長期在外地經營皮草生意的客觀現實,原告吳某要求女兒陳某乙在寒暑假跟隨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請求,客觀上會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

最終判決:每月第一週的星期六上午九時,原告吳某從被告陳某甲處接走陳某乙,並於次日下午五時將陳某乙送回,被告陳某甲提供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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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權

三、律師觀點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南京鼎力邦律師團隊張成亮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本案中,吳某探視自己的女兒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至於探望方式,鑑於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並未明確約定,且調解未成,法院依照更有利於子女正常生活的原則,最終酌定每月週六上午九點至週日下午五點女兒陳某乙由原告吳某帶走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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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建議:無論採用協議離婚離婚或是訴訟離婚的方式,一定將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頻次等明確具體化,避免日後因此產生爭議,增添不必要的麻煩。傳播生活法律小知識,這裡是Toutiao法律視野,我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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