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的条件和执行期限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交由相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的委托主体与受委托主体均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只能发生在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委托执行的条件和执行期限

适用委托执行的前提

适用委托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但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时,不必然引发委托执行,因为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选择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受委托法院的权限

执行案件被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委托执行的条件和执行期限

受委托法院的执行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被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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