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物權編、人格權編草案審議:立法如何迴應關切?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電 題:聚焦民法典物權編、人格權編草案審議:立法如何回應社會關切?

作者 黃鈺欽 梁曉輝

“業主維權難、校園性騷擾、涉倫理風險科研活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人格權編草案現場,這些社會關切話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款,成為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的焦點。

聚焦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草案审议:立法如何回应关切?

小區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王剛 攝

讓業主維權更有保障

針對民眾普遍反映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業主維權難等問題,物權編草案二審稿增加和完善了相應規定。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這是十分及時和必要的,但同時也提出了對草案更細化的完善建議。

劉海星委員說,在實踐中,一些小區還存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不規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甚至有的業主委員會由少數人掌控,出現侵害小區業主權益的情況。他建議強化草案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除給予指導和協助外,增加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運作監督的內容。

田紅旗委員表示,在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都應有權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召集程序的要求,在時間來不及的情況或不履行職責或無人管理的情形,應賦予相關業主申請權利,因此建議完善關於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規定。

更好預防和制止“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事件近年時有發生,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建議,應在人格權編草案中增加“學校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和制止利用師生關係實施性騷擾”,以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014年10月,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為引導用人單位和學校增強防治性騷擾意識,沈躍躍建議在人格權編草案中明確加上“用人單位、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指出,草案所提“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中“用人單位”的表述範圍過窄。

“從目前情況看,不僅是用人單位,托幼機構、學校、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機構也是性騷擾和性侵害行為的高發場所。”他建議對上述機構採取合理規制,並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對兒童和學生的性騷擾和性侵害行為。

更好為相關科研明晰“紅線”

人格權編草案在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杜玉波委員表示,鑑於目前這方面法律規範嚴重滯後,應當避免有關機構和個人以“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由,隨意開展此類具有人格倫理風險的活動,從而導致人格災害和危機。因此,他建議相關規定在表述上應更加嚴格。

李銳委員說,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僅要符合倫理道德的要求,還應該遵從社會公序良俗。他建議將規定中“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一句修改為“不得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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