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工触电身亡获赔偿金 生、养父母为争钱对簿公堂

一位23 岁的男子打工时触电身亡, 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死亡赔偿金, 然而男子的生父母及养父母却因赔偿金的分配起了争执, 最终闹上了法庭。生恩养恩哪个重?让我们一起看看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的一起判决。

黄某娃与邱某仙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 年生育一子孙某明,孙某明出生后他的生父母就将其送养给孙某喜,户籍登记为孙某喜之子。但因孙某喜为残疾人,无抚养能力,孙某明实际由其妹妹孙某香、邹某文夫妇抚养, 但均未办理收养登记。同时, 孙某明成年前, 孙某喜的另一个妹妹孙某莲也为孙某明提供了一定的生活帮助。直至2013 年5 月, 孙某明养父孙某喜死亡后, 其回到生父黄某娃居住地山西省宁武县与生父共同生活, 并与生母邱某仙取得联系。2016 年8 月下旬,孙某明应聘进入山西长治某麻辣餐厅工作,谁知工作才十几天,9 月9 日孙某明在该餐厅厨房不慎触电身亡。

这边孙某明还未下葬,那一边他的生父母和养父母就因为死亡赔偿金打起了官司。黄某娃与邱某仙起诉认为, 其作为孙某明的生父母, 长治某麻辣餐厅应当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而其养父母则认为他们虽然是孙某明的生父母, 但既没有负担过孙某明的抚养费用, 也没有探视过孙某明, 没有尽到父母亲的责任与义务, 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养父母所有。

生恩养恩孰轻孰重?面对生父母及养父母的争执,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孙某明出生后由孙某香、邹某文实际抚养至成年, 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应由孙某香、邹某文获得孙某明死亡赔偿金的80% 。而黄某娃与邱某仙虽为孙某明的生父母, 但从孙某明被送养之日起, 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鉴于孙某明生前有主动与生父母进行联系和短暂共同生活的实际, 酌定将孙某明死亡赔偿金中的10% 给予黄某娃、邱某仙作为补偿。孙某明未成年前孙某莲亦曾对其生活提供过帮助, 酌定将孙某明死亡赔偿金的10% 给予孙某莲作为补偿。至此,这起生父母同养父母之间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来源:上党晚报 狄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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