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将“义利之辩”的“义”与经济分配公平等同

绝不能将“义利之辩”的“义”与经济分配公平等同

“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枢性问题,正确理解其内涵,是正确认识中国历史和当下的基本前提。辛亥革命以来,中国抛弃了自身的传统学术,而以西方学术为正宗,这样就对“义利之辩”失去了正确的理解。这导致当今中国所流行的,对中国历史和对中国当下的认知,都是错误的。

正确理解“义利之辩”的内涵,关键在于把握两个问题。其一,“义”和“利”是界限分明的两个范畴,两者根本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其二,“义利之辩”不仅是一个理论思辩问题,而且是一个具体的行业分工问题。所有的社会活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行业,两大领域:“义”的行业和“利”的行业。这两大行业之间,也是界限分明。

绝不能将“义利之辩”的“义”与经济分配公平等同

先说第一问题,“义”和“利”是界限分明根本不同的两个范畴。

“义”是一个人心问题、人性问题、心性问题,所关注和研究的对象是内在的人心人性,也叫“心性”。“义”就是正确认识人的心性,即正确认识人心的基本属性,然后发遵循和符合人心人性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这就是宋明理学所说的“心即理”、“性即理”。这里的“理”与“义”同义。

“利”则是一个效率问题、经济问题,所关注的对象是外在的外物,主要是经济活动。“利”就是正确认识外物,去发现更有效率的生产和解决方法。

“义利之辨”与“心物之辩”是相对应的。“义”属于“心”的范畴,而“利”则属于“物”的范畴。“心”是人的思考认知主体,人的一切思考认知活动,都是由“心”所发出。而“物”则是人心的思考认知对象。“义”属于“心”的属性,而“利”则属于“物”的属性。

在西化的现代学术的误导之下,现代中国人对“义”所存在的最大谬见是,将“义”也看成“物”的范畴,甚至将“义”看成一个经济分配问题,直接与经济分配公平等同。经济分配公平了,就是“义”、“正义”。经济分配不公,出现了两极分化,就是“不义”、“非正义”。

经济分配公平,的确符合“义”的原则,但是,经济分配公平与“义”存在本质不同。经济分配无论公平与否,是以经济为中心的,都是经济问题,属于“物”,属于“利”。

以此为视角,就可以发现,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实质相同,都是经济问题,都属于“利”,却缺乏“义”。其不同仅仅在于分配方式的不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是两极分化的,而共产主义的分配则是平均的、公平的。这两种理念和制度都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因为有“利”而无“义”。

事实上,就整个现代文明而言,也是有“利”而无“义”的,因为在现代文明的理念中,就是将“正义”看成一个经济分配问题。这是现代文明的根本缺陷所在。

在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辩”中,不仅看到了“物”的存在,更看到了“心”的存在。而在整个西方文明中,包括现代文明,则都是见“物”不见“心”。事实上,自古至今,西方并未出现真正的“心”的概念。近代哲学中的“唯物”和“唯心”,在中国文化的视角上,都是“物”。

“心”是人的思考认知主体,“物”则是“心”对外物的思考认知结果。即“物”一定要通过“心”的思考认知能力来呈现,所感知的“物”的特征,并非脱离心而孤立存在,而是“心”的思考认知能力所赋予。因此,“心物”关系是一个一体化的互动关系,但是,“心”又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因此, “义利”、“心物”概念的实质,就是确立“心”的绝对的主体性地位,也当然是确立人的绝对主体性地位。绝对的主体性,就是绝对的独立和自由。这是“义的独立”和“义的自由”,是“心的独立”和“心的自由”,也是思考认知能力本身的绝对独立和绝对自由。我也称之为“心性独立”和“心性自由”。唯有认识和做到这一点,人才真正获得真正的独立和自由,人才称其为人。

也可以从需求的角度看“义利”。人实际上有两种需求,一种是“利的需求”,也是物质需求、经济需求。另一种需求则是“义的需求”,也是“心性需求”、“义理需求”。

在“义利之辩”中,既看到了人的“义理需求”,也看到了人的“经济需求”,但是却以“义理需求”为最根本的需求,其层次要高于“经济需求”。人正是由“义理需求”来定义的,如果缺乏了“义理需求”,人将只剩下“物质需求”,将与禽兽无别。因此,人首先致力于满足自身的“义理需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物质需求”凌驾于“义理需求”之上。

所谓“义理需求”,就是对义理认知的需求,以及让行为符合义理的需求。对义理的认知,就是《大学》所说的“致知”。让行为符合义理,就是“中庸”的“中”,也是“执中”,也是孔子所说的“权”。

孟子首先对“物质需求”和“义理需求”进行区分。他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悦我心”就是 “义理需求”的满足, “悦我口”则为“物质需求”的满足。

因此,“义”绝不能用“利他”来说明,是超越“利他-利己”范畴的,个人“知义”、“行义”是满足人自身的根本需求。

现代文明只认识到人的“物质需求”的存在,却没有认识到“义理需求”的存在。也就是说现代文明对人的定义就是“物质人”,而非“义理人”,这种人就是中国传统所讲的“禽兽人”,不是真正的人。

前面已指出,现代文明将“正义”看成一个经济问题,等同于经济分配的公平。同时,对这种“正义”的需求,也被认为是以经济为基础的。认为只有基本的经济需求被满足了,才会产生这种“正义”的需求。这体现在“马斯洛需求理论”上。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是受经济条件的影响而由低到高渐次出现。最低的需求是基本的物质需求,只有满足了这些基本物质需求,超越经济的高级别的需求才会出现。

绝不能将“义利之辩”的“义”与经济分配公平等同

下面说说把握“义利之辩”的第二个关键问题。“义利之辩”不仅是一个理论思辩问题,而且是一个具体的行业分工问题。

“义利之辩”并非一个单纯的理论思辨,而是很早就被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中国社会行业分工模式就是一个“义利”模式。整个社会的行业分成两大块,一块是“义的行业”,一块是“利的行业”。两个行业之间界限分明,相互独立,被禁止出现直接联系。

“利的行业”就是经济领域的各行各业,这个很容易明白。“义的行业”,就是“道义行业”,不从事任何经济行业,而仅仅提供“道义服务”。这个行业就是政治业。中国的传统的政治就是“义政治”、“道义政治”。

道义业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在于一个中国古代的一条基本政治原则:“不与民争业”,后来也被说成“不于民争利”。所谓的“不与民争业”,就是政治业的从业者,被禁止参与任何行业的经营。这条政治原则即便在当下的中国依然有效,表现为对官商勾结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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