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46)居委會要求授權業委會職能,法院是否認可?

居委會要求授權,代為行使業委會職能,獲雙過半業主同意,法院是否認可?

小區物管費漲價業委會反對居委會越權罷免業委會主任

小區物管要提高管理費,業委會堅決反對。社區居委會介入召開業主大會,作出了同意的決議,業委會仍不買賬。

法院判決:小區有合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居委會無權直接行使業委會職權,為此作出的行為無法律效力。

物業上漲管理費業委會反對

法院審理查明:南岸區四公里一處小區,此前物業公司按照0.9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收取,門面和庫房按1.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收取物管費。

從2012年2月7日起,物業公司認為經營成本上漲,服務虧損,就上調服務費逐戶徵求業主的意見,並將結果進行公示,“書面表決的業主共計622戶,佔小區總戶數926戶的67.2%,其中同意將物業服務費調至住宅1.2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月,門面3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月,庫房2.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月的為490戶,佔52.9%。”

自2012年5月1日起,物業公司按調價後的價格收費。

5月28日,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業委會認為物管調價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為此堅決反對漲價並要求物管撤出小區。

同年8月2日,該小區所在社區居委會就是否同意社區暫時代為行使業委會職能進行表決,表決票775張,同意佔65%。

隨後,居委會召開業主大會,對是否同意物業公司繼續服務以及漲價進行表決,表決票774張,同意佔51.6%。表決結果在小區張貼公示。

業委會對此仍不認可,也拒絕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今年1月,小區業主陸某和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社區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並判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陸某和魏某稱,在業委會怠於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居委會通過全體業主公開投票表決的方式獲得了小區業主的授權,因此,決議應是合法有效的。

業委會辯稱,居委會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所以業委會有權拒絕執行。同時,業委會沒有怠於行使自己的職權。

居委會無權直接行使其職權

南岸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二條,物管費漲價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由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相應決議。社區居委會直接徵求小區業主意見,並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做法不符合相關規定。

法院還認為,從陸某、魏某舉示的證據來看,業委會並沒有怠於或不適於行使職權的行為,因此判決駁回陸某、魏某的訴訟請求。

陸某、魏某上訴。日前,市五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業委會居委會才可代為行權

重慶某律師事務所安寧律師認為,根據《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社區居委會只有在小區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才可代為行使業委會職責,否則即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行為無法律約束力。

安律師還指出,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20條,如果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而業委會不同意召開,可由佔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不組織召開的,可請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召開。若逾期不召開,業主方可要求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

居委會蓋章越權罷免業委會主任

2010年7月20日媒體報道:南岸某小區業主委員會部分委員,開會罷免業委會主任,所出的公告卻蓋上了當地居委會的公章。7月14日,這紙公告在小區剛一露面,就讓風波不斷的小區再次沸騰。

記者找到小區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居委會劉主任稱,蓋章是受業委會五名成員和街道辦的雙重委託才進行的。

對此,花園路街道辦副主任李世進承認,社區負責處理此事,確實得到了街道辦的允許,“社區作為一級的自治組織,確實無權罷免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人。”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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