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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重磅 第十四屆(2018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發佈。

來源 審判實務 中國法律評論

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發佈會在國家法官學院順利召開。本屆評選活動和發佈會的主辦單位為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律評論》、南方週末報社。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相關領導和司法案例研究人員,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鄭州大學的專家學者,以及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會的秘書長和部分常務理事、理事,共同出席了本次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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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的開幕式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軒主持。開幕式上,國家法官學院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長黃文俊與法律出版社總編輯孫志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長張仲俠、南方週末報社副總編輯楊和平分別作主題致辭,強調了第十四屆(2018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發佈對於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要意義。

第十四屆(2018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長謝鵬程和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蔣惠嶺共同發佈。研討會根據十大影響性訴訟的不同性質,分為四個單元,邀請與會專家進行了精彩點評(專家點評意見將於下週在《中國法律評論》公眾號上推送,歡迎圍觀)。最後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吳革做總結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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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案情簡介及案例價值

1.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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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男,漢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9年3月30日,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因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後,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物美集團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萬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亦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故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案例價值】

張文中再審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第一案。為糾正涉產權和涉民營企業冤錯案件、落實產權司法保護樹立了典範和標杆。

保護民營企業合法利益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核心內容。張文中案被依法改判,貫徹落實了黨中央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體現了人民法院糾正冤錯案件的決心和堅持,體現了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則,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擔當精神。對於穩定民營企業家預期,保障民營企業家安心幹事創業,具有重大示範意義。

2.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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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圓公司)因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且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海港區環境保護局分四次罰款共計1289萬元。

2016年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髮會)提起本案訴訟後,方圓公司繳納行政罰款共計1281萬元,並加快了脫硝脫硫除塵改造提升進程,於2016年6月15日通過環保驗收,於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取得《河北省排放汙染物許可證》。2016年12月2日,方圓公司再次投入1965萬元,增設脫硝脫硫除塵備用設備一套。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託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鑑定評估研究中心對方圓公司因排放大氣汙染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數額及採取替代修復措施修復被汙染的大氣環境所需費用進行鑑定。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將方圓公司自行政處罰認定損害發生之日至環保達標之日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評估為154.96萬元。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起訴後,方圓公司積極投入,加快治理汙染設備的更新改造,訴訟過程中經環保驗收已達標排放並取得排汙許可證,其非法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違法行為已經停止。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鑑定評估研究中心具備法定資質,評估依據已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評估結果應予確認。方圓公司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行為對群眾生產生活產生影響,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綠髮會所主張的差旅費和律師費等費用,由於提交充分證據,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一審法院判決方圓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造成的損失154.96萬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島市專項資金賬戶,用於秦皇島地區的環境修復;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因汙染大氣環境行為的致歉聲明;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價值】

本案是京津冀地區受理的首例大氣汙染公益訴訟案,有助於推動建立公益訴訟專項資金運作模式。審理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積極協調,通過設立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模式,確保環境損害賠償金切實用於本地區環境汙染治理修復工作,為此後環境公益訴訟賠償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之建立和健全探索了一條可行途徑。

本案有助於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方圓公司在繳納行政罰款後,懾於環境公益訴訟的壓力,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升級改造環保設施,成為該地區首家實現大氣汙染治理環保設備“開二備一”企業,充分發揮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預防環境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的作用。

本案彰顯了公益環保組織對企業環保的社會監督作用,也將對其他企業遵守環保法律、履行環保義務起到警示和導向作用。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是我國實施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的重點區域,對於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具有重大意義。

3.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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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被告人齊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縣某小學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姦淫、猥褻,並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姦。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被害女童C(11歲)、D(11歲)、E(10歲),猥褻被害女童F(11歲)、G(11歲)各一次。

2013年9月,某市中級法院判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報某省高級法院複核。

2013年12月,某省高級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4年11月,某市中級法院經重新審理,判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齊某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月,某省高級法院改判齊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某省檢察院認為該案終審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最高檢察院抗訴。2017年3月,最高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2018年6月,最高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審議本案,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並發表了應當改判的抗訴意見。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價值】

該案歷經三級法院五次審理,訴訟過程近六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張軍檢察長依法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並發表意見,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最終齊某得到應有懲罰。該案判決不僅有助於準確把握性侵兒童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而且有助於準確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和“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兒童犯罪的刑法規定嚴懲此類犯罪。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佈。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需要給予特殊保護。性侵兒童案件嚴重侵害兒童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必須依法嚴厲打擊。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學生教育和學校管理等方面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教育部發出 “第一號檢察建議”,建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並要求省級檢察院同步落實。

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推動落實性違法犯罪人員從業禁止、校園性侵強制報告、女生宿舍封閉管理等制度,促使全社會進一步重視、關愛兒童權利保護,彰顯了司法機關立足辦案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

4. 杭州中升之星奔馳“退一賠三”合同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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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7年2月26日,王亞君在杭州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升之星公司)處選購奔馳CLS320轎車一輛,雙方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售價為658000元。2017年3月15日,王亞君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購車款以及14000元的服務費,共計672000元。同日,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亞君交付一輛白色奔馳CLS320轎車,交付時車輛的輪轂及輪胎型號為18寸。

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亞君交付的《貨物進出口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及《車輛一致性證書》顯示,案涉車輛適配輪轂及輪胎應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認可自行更換了案涉車輛的輪胎。王亞軍無法驗車上牌,與中升之星公司協商不成,遂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車款,並要求按照購車款三倍賠償。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亞君購買汽車的行為屬於生活消費,其與中升之星公司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中升之星公司隱瞞曾更換過輪轂及輪胎,且更換的型號與原車輛不符的情況,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故判準解除合同,中升之星公司返還購車款並按照購車款658000元的三倍支付賠償金計1974000元。

中升之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升之星公司作為經營者,理應將主動、如實告知消費者對其消費抉擇和公平交易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商品信息,中升之星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可以更換案涉車輛的原裝輪轂輪胎及可以不披露更換的事實,且案涉車輛的輪轂輪胎被更換是中升之星公司自行實施的行為,故有欺詐的故意,王亞君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撤銷合同並要求相應賠償,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價值】

本案明確了為生活消費而購買汽車的買賣合同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沒有正當理由不披露對公平交易有重大影響的商品信息認定為欺詐,發展了欺詐性銷售的認定標準,對於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乘用車銷售是近年高發的消費者合同糾紛,善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是規範汽車銷售市場的有力措施之一。對於違反重大交易信息告知義務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裁不誠信銷售行為,有助於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本案對於促使汽車銷售商、生產商改善營銷環境,提升消費體驗與品質,善待維權消費者,具有教育警示意義。

5.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蔣某某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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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6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二審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川01民終3974號〕,判決蔣某某等人償還何某某借款本金743萬餘元及利息。在判決書生效後,蔣某某等人遲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2016年10月,債權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由邛崍市人民法院執行。2016年11月,邛崍市人民法院審查認定蔣某某對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後邛崍市人民法院分別於2017年1月18日和4月13日作出〔(2016)川0183執1650號〕和〔(2017)川0183執異6號〕裁定,可隨時申請執行蔣某某的財產,且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間,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拍賣,但仍未實現案涉743萬餘元款項的全部執行。

2018年7月,邛崍市人民法院向蔣某某發送限制高消費令,其中第(七)項明確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2018年8月,執行法官得到線索,蔣某某在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其子女在成都市金牛區某高收費私立小學就讀,每年收費高達數萬元,經查明該費用由蔣某某支付。

2018年8月,邛崍市人民法院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蔣某某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向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學校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限制蔣某某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並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教育部門溝通協調,在新學期開學前將蔣某某子女轉至公立學校就讀。

之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法院等法院也紛紛效仿,對類似案件中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發出了限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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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價值】

本案執行過程中兼顧了“堅守法律底線”與“保護合法權益”的價值理念。一方面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另一方面聯合教育部門將其子女轉至公立學校就讀,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保障了被執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權,達成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案對於其他地區類案執行提供了操作樣板,具有明顯示範作用。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並於2015年修改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長期以來處於閒置狀態,本案是適用該條款的有益嘗試與參考範例。

6.準確適用“離婚冷靜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歸於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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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甯某與鍾某於1986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近年來,由於鍾某養成酗酒與打牌的不良嗜好,雙方缺乏交流和溝通,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在2011到2012年期間,甯某曾兩次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兩案均由甯某撤訴結案。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不滿鍾某謾罵,再次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此時,甯某已53歲,鍾某已55歲,二人女兒也即將為人母。

彭州市人民法院經庭前“問診”認為:夫妻二人之間仍有感情,不屬於死亡婚姻。綜合全案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規定,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個性化訂製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予雙方當事人兩個月冷靜期。

冷靜期通知書以溫和婉轉的語言告誡離婚對子女帶來的傷害,並要求雙方“在冷靜期內均應保持冷靜和理智,並積極與對方溝通,男方要積極改正缺點錯誤,女方應對男方的轉變有所回應。雙方要給予對方包容和理解,避免爭吵和猜疑”。冷靜期內,法官聯合家事調查員多次走訪、調解並動員當事人女兒居中調和,最終夫妻關係重歸於好。

【案例價值】

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組成部分。彭州市人民法院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個性化訂製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讓夫妻雙方重歸於好,使瀕臨破碎家庭得以挽救,取得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適用與推廣具有典型與重要意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本著最大限度彌合創傷、化解矛盾的目的,創設離婚冷靜期制度,為夫妻雙方提供緩衝期。本案夫妻關係最終重歸於好恰恰展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與意義,證明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為那些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未成為死亡婚姻的“衝動型”離婚案件提供全新解決方案的實踐可行性。

7.南京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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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7年3月26日15時43分,D3026次列車駛入南京車站21站臺,不持有當日當次列車車票的楊某突然由22站臺躍下,橫穿軌道線路奔向21站臺。站臺值班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司機也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此時楊某橫穿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向21站臺攀爬,但未能成功,被列車擠壓致死。事後,楊某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鐵路部門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82萬餘元。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在事發車站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文字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仍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引起本次事故,《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並無不當。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列車採取的緊急制動措施及時、合理,事故發生後車站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亦無不當,故不承擔侵權責任。

死者正值青春,遭遇不幸,雖可哀憫,但其無視鐵路安全警示規定,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最終釀成悲劇,不僅嚴重影響了鐵路公共交通正常運行,還危及自身性命,給父母親人造成巨大打擊,教訓慘痛。據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6條及《鐵路法》第58條,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本案旗幟鮮明地對漠視規則、破壞秩序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向全社會傳遞了尊重規則、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正能量,充分發揮了司法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積極作用。

本案死者楊某不顧安全常識,突然闖入正有列車駛入的站內軌道,導致悲劇發生,不僅嚴重影響了鐵路公共交通正常運行,還付出性命,給父母親人造成巨大打擊,教訓慘痛,發人深省。現代社會尊重和維護個人自由及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從心所欲”的前提是“不逾矩”。樹立規則意識,遵守社會規則,是公民的共同職責,更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保證。

8.燃燒煤矸石燻死大片森林跨區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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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利川市溜子灣礦業公司在利川市毛壩鎮“溜子灣”等地佔用林地開採碳質頁岩並露天燃燒煤矸石,直接向空氣中排放大量氣體汙染物,導致周邊影響區林木大片死亡。利川市林業局僅針對採礦區作出了行政執法活動,未針對被燻死的林木履行監管職責。

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後,利川市林業局認為其已履行職責,並將林木損毀作為大氣汙染案件移交利川市環境保護局辦理。由於溜子灣開採區燃燒的煤矸石至訴訟時仍未熄滅,且持續向周邊林木散發有害氣體,影響區內仍有大片被有害氣體燻死的林木。為此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森林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因露天焚燒煤矸石分別造成大氣汙染和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系違反不同法律規定,造成不同損害後果,理應由林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各司其職,依法履行其相應的管理和監督職責。本案影響區的森林屬於利川市林業局的管轄範圍,監管該片被毀林地及督促植被恢復系利川市林業局的職責。

溜子灣公司焚燒煤矸石產生的物質與影響區林木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利川市林業局僅就採礦區作出處理,卻未針對被毀壞的影響區林木作出林業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行為,而僅將之移送環保部門查處,系怠於履行監管職責。後判決確認利川市林業局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責令其限期對涉案非法燒礦毀壞森林的行為依法履行職責。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價值】

本案合理解決了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時效問題,有利於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和充分收集公益訴訟證據。同時,創造性地解決了訴前程序問題,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所指的審批程序系檢察機關內部程序,並非法律規定的起訴要件,很好地解決了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單位內部程序與法定程序的關係,對今後正確處理訴訟中的類似問題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本案屬於跨行政區域審理的環境汙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而且涉及多個主管部門。現實中,管理部門間相互推諉的現象普遍存在。本案有助於釐清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和不同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銜接,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釐清部門職責分工,避免相互推諉。

9.迪奧爾公司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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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涉案申請商標為國際註冊第1221382號商標,申請人為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以下簡稱迪奧爾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申請商標經國際註冊後,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相關規定,迪奧爾公司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向澳大利亞、丹麥、芬蘭、英國、中國等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2015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國際局發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迪奧爾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未獲支持。迪奧爾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

起訴主要理由為:迪奧爾公司已經在國際註冊程序中明確,申請商標為指定顏色的三維立體商標,而非商標行政機關作為審查基礎的普通商標,故被訴決定作出的審查基礎明顯有誤。此外,申請商標設計獨特並已在中國市場進行了廣泛宣傳和使用,也在多個國家獲得商標註冊,故其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當獲得核准。

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迪奧爾公司主張。迪奧爾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合議庭經過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商標局並未如實記載迪奧爾公司在國際註冊程序中對商標類型作出的聲明,且在未給予迪奧爾公司合理補正機會,並欠缺當事人請求與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逕行將申請商標類型變更為普通商標並作出不利於迪奧爾公司的審查結論。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迪奧爾公司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對此未予糾正的作法,均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違行政程序正當性的原則。據此,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糾正關於申請商標類型不當認定的基礎上,重新針對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作出複審決定。

【案例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的司法審查程序,糾正了商標行政機關關於事實問題的錯誤認定,強化了對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要求,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本案入選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臺聯合舉辦的“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本案於2018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平等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本案庭審以“全媒體”方式進行了全程直播,使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踐行了憲法確定的司法公開原則,塑造了中國司法民主新形象。

10.原審被告人金哲宏再審改判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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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一年輕女性遇害後,27歲的金哲宏(曾用名:金哲宏)被鎖定為嫌犯起訴至法院。案件經歷5年審理,法院最終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服刑期間,金哲宏持續申訴。

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決定對該案再審。2018年10月15日,案件召開了庭前會議,10月24日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再審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時許,吉林省吉林市雙河鎮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車去吉林市口前鎮,途經長崗站下車,在雙河鎮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宏駕駛的摩托車前往雙河鎮後失蹤。1995年9月29日8時許,雙河鎮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鐵路南側樹林內發現一具女屍。經公安機關現場尋訪、調查,李某親友辨認,確認死者為李某。

經鑑定,李某系右前額受外力打擊,昏迷狀態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氣管、支氣管,使氣管強痙攣收縮引起窒息而死亡。該法院認為,原判認定金哲宏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依據是金哲宏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但是,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金哲宏作案的相關證據,金哲宏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和作案動機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不能確認;金哲宏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鏈條,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原審裁判,並宣告金哲宏無罪。

【案例價值】

金哲宏涉嫌故意殺人案歷經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四度被判處死緩,歷時20多年。該案曲折的訴訟過程說明,“疑罪從無”觀念在某些司法工作人員意識中尚未真正、完全樹立起來。吉林高院最終改判金哲宏無罪,體現了人民法院敢於擔當,嚴格執法,堅決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對於糾正某些長期難以糾正的“硬骨頭”錯案,具有重要示範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疑罪從無”作為現代刑事司法原則,其體現的是對人權的尊重,更是維護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終保障,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就是要確保無辜者不被法律追究。如何處理疑案事關人權保障,事關公平正義。判決既要面對過去,更要面對未來。辦案人員應當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和庭審檢驗的理念,堅持疑罪從無和證據裁判原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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