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老闆自己不做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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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人並不是控制人,相反,承擔法人會有很多的麻煩事情。


比方說,在變更材料,涉及到一些日常經營活動的時候,很多地方都需要法人簽字,還有一些關聯交易等等方面的問題,但很多老闆也許是好幾個公司,甚至是幾十個公司的老闆,是沒有時間做這些瑣碎的事情的,作為法人,很多信息都需要被公開,這對於大股東來說是不利的。


而公司有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法人與否根本無法決定公司的控制權問題,因此,既然法人代表沒有實權,那麼與其自己擔當費時費力,還高調的很,還不如讓給別人擔任,從而減輕自己的負擔。


其實從風險上來說,老闆還是最後的受益人和風險承擔人,但是通過以他人擔當法人的方式可以避免很多的雜事,從而更好的經營。老闆最在乎的是決策權和收益權。而法人與此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因此法人是不是老闆自己得看老闆的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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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聽起來很“高大上”,好像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員和負責人,但實際上沒有實權,前前後後需要承擔很多瑣碎事務的處理。當然,老闆不做公司的法人,也不都是因為法人需要一些責任,還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

1、老闆還有其他職業身份,當法人還佔用時間

按國家的規定,有些職業是不能在公司任職、任聘,比如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人員,最明顯的就是有些創業的高校教師,自己開設了創業空間和公司,但是由於是體制內人員,無法擔任法人,這時候他只能找熟悉的人或者公司職員來擔任法人。

法人代表公司形象,難免有時候需要代表公司出席一些公共場合,比如與公司的客戶、或者合作伙伴洽淡,如果老闆開的公司很多,這類事情都親力親為,相信老闆日常時間被佔用太多,那麼自然要找人代勞當這個法人。

公司法人不僅要經常出席一些公開的活動,而且要配合處理公司的一些行政瑣碎事務。比如說銀行貸款,往往就需要法人親自籤借款合同,大一點的公司,經常發生貸款行為,一年下來合同數十個,都要讓老闆親自籤合同顯然也不合適。還有些稅務上的事情,也需要法人身份去處理。

2、不當法人可以規避一定的責任,還可以保護商業隱私

換個角度來看,法人瑣事太多,佔用老闆時間太多,老闆不做公司的法人,方便集中精力做好公司的戰略決策,把注意力聚焦在最重要的業務和方向層面。

企業經營難免發生法律糾紛訴訟,法人有義務配合解決法律糾紛,如果老闆是公司的法人,老闆需要經常去處理這些事情。也許有人會說,法律糾紛可以委託代理人去應訴,但這畢竟是一個重複活。

找別人代勞當法人,還可以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有時候簽訂一些合同時,會要求法人簽訂無限連帶責任提供擔保,一旦公司出現什麼問題,法人就要承擔很多不必要的責任。

像如果法人的行為超過了《公司法》等企業法規賦予的權限,無論行為對錯,後果都要法人承擔。

除了規避責任考慮,很多老闆不擔任法人是為了儘可能隱藏個人的信息。目前,公司的信息以及日常經營活動,都可以找公開或者半公開的渠道查詢到,如果老闆旗下有多家公司,每一間都擔任法人,一下子“老底”就被人看光了,顯然這對老闆的隱私保護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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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問得有偏差。法人與法人代表是不一樣的概念。企業才是法人,企業實際控制人才是法人代表,但也有許多例外,比如華為任正非就不當法人代表,馬雲就不當阿里的法人代表。中小企業大多數老闆自己當法人代表。法律沒有要求法人代表必須是控股股東。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那麼為什麼一些大股東不願當法人代表呢!


第一,法人代表事情繁雜。銀行借款,不但法人代表要籤合同協議,還得與銀行經辦機構一起照相留存;稅收問題,稅務機關也時常上門找法人代表。一句話,事務性工作太多,影響老闆決策大事,所以好多大股東放棄擔任法人代表,以便集中精力辦大事。

第二,法人代表涉法涉訴多。企業經營難免會有糾紛產生。許多案件法人代表要履責,儘管可以委託代理人,但也很鬧心,為了不涉案減少不必要的責任和麻煩,老闆們儘量避免去當法人代表,以免影響個人形象和生活。



第三,法人代表公共事務多。法人代表為了企業形象,拋頭露面的時候多,向政府部門彙報,向新聞界宣佈消息,向行業同行介紹,等等。許多內向的、低調的老闆很不適應,寧願在幕後工作,放棄前臺公開亮相的一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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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我們常常會看到很多企業,其實際出資人或者股東並不擔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聘請職業經理甚至或者由公司的員工掛名企業發呆代表人,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系同一個人,僅法定代表人不一樣

比如張三獨資設立了一家企業,企業的工商信息也顯示股東亦張三,而法定代表人為李四,這種情況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系同一個人,僅法定代表人不一樣,這個情況在現實中非常常見,比如京東旗下52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劉強東的女助理張雱,再比如騰訊及阿里巴巴很多旗下的企業發呆代表人也非馬化騰或者馬雲(如螞蟻金服全資控股公司“螞蟻智信(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胡喜、支付寶(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葉鬱青等等)。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處理的雜事不少,比如很多與政府部門對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銀行的貸款融資都需要法人簽字等等,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的實際經營者都不會浪費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變更有一個有空處理各類事物的人員。

2、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法定代表人不一樣的

仍然比如張三獨資設立了一家企業,但企業的工商信息也顯示股東卻為李四,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四,這種情況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一樣情況,張三是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李四其實只是一個傀儡而已。

那為什麼張三都不掛名股東和高管,卻要由李四來擔任呢?這個很多主要是為了隱藏關聯情況。比如張三旗下的企業A已經在建行融資了,旗下B企業要在建行繼續融資,就要進行統一授信,對張三的集團進行額度總控,但是如果張三把B企業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都給他人掛名,與B明面上無任何關聯關係,那麼A、B企業就可以分開各自在建行融資了。

再比如張三的企業是上市集團,如果要進行大額融資就要對外進行發佈公告,一則程序麻煩,二則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聯想,所以很多上市企業就會通過體外(與集團明面上不存在關聯)企業進行融資。

總結

雖然掛個法定代表人似乎很帥,但是非自己的企業能不掛還是儘量不掛,畢竟大部分企業如果對外融資,一般都會要求法定代表人簽訂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一旦後續企業出現不良信用情況,容易受其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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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開公司不作為公司法人的情況在市場上十分常見,主要有兩大情形:第一,公司實際控制人出於未來長遠規劃不做法人;第二,公司實際控制人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不做法人。

第一種情況:老闆不擔任公司法人是為了公司未來著想。

法人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來兼任,而一些老闆、實際控制人並不適合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職位,於是他們就會將法人讓給真正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創造未來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例如,公司要進行資本運作,而資本運作對董事長、總經理要求很高,老闆不適合擔任該崗位,故把法人讓給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自己擔任幕後的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第二種情況:老闆不擔任公司法人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很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老闆不願意擔任公司法人,是由於其初衷不純,甚至是想逃避法律責任。擔任公司法人,一旦公司出現不良活動和行為,首當其衝的就是法人。這類老闆註冊公司之初,就考慮到了所從事業務的風險,例如可能會造成債務,可能公司經營涉嫌違法亂紀,那麼在註冊時,這些老闆就會叫一個與自己無關的人,或通過購買資料的方式註冊新公司,以逃避後期或有的風險。

按照常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該擔任公司法人,以履行公司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而很多老闆、實際控制人不願意做法人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個人及公司的實際情況,要麼影響公司未來,要麼影響個人未來,二者選其一。對於金融公司,若實際控制人並非法人,作為投資者,一定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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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山伯爵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法律並沒有要求老闆必須是法人,所以找個法人也是很正常的。

法人不一定非要實際控制人擔任,可以是大股東、小股東,也可以是股東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就像去年支付寶(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人變更,由馬雲變成葉鬱青,當時在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後來被證實是虛驚一場。

有此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不是必須由實際控制人擔任,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像馬雲這樣擁有多家公司的人,肯定不會擔任所有公司的法人,撿個主要的做就可以了。即便這樣,馬雲還是選擇退休,連阿里董事局主席都要退出,估計屆時可能會辭去所有法人。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老闆也不自己擔任法人,而是讓自己的親友擔任,這是出於什麼考慮呢?很多人認為是為了不擔責,其實這並不是主要原因,是否擔責除了看你是不是法人,還要看你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責任,如果有違法行為,別人也替不了他。

我知道的一些情況是,有的人自己的身份不適合當法人。比如有一位老闆,從單位內部退養後自己開了個公司,因為他和單位仍然有勞動關係,所以自己不能去註冊公司,只能以親戚的名義去註冊。

還有的人是不喜歡自己去拋頭露面,因此就找一個替身,讓他代表公司去處理一些基本的公司事務,但是實際控制權是不會交給別人的。這種更多的是為了減少一些沒有必要的應酬,並非想把責任推給別人,畢竟公司是自己的,出資的都是真金白銀,誰會去冒險呢。

還有的是到了一定年齡,選好接班人,這也是正常現象。有的老闆由於年齡原因,或者身體原因把公司交給別人,把法人也讓出來,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己一手創辦的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前面說的馬雲退休,其實也是這個道理。

所以,法人和老闆不是一個人是很正常的,不是為了轉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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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存在很多種,為什麼老闆沒有做呢?第一有可能老闆是作為大股東,而讓一個朋友或者是公司的一個人員作為公司的法人進行操作,這也有助於控實控人,是幕後老闆。其實也規避不了什麼,因為還是大老闆承擔最多的風險。

我碰到過第1個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作為公司法人,而老闆作為總投資人在後邊進行公司的實際控制。

還有一種是因為是上市公司,比如說註冊地是在開曼群島或者是國外的註冊地,為了合理避稅的情況下,可能會選擇公司的一個普通的員工作為這個作為法人。

因為很多公司不可能老闆全部都是實際最大的投資者,或者說是大股東,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小股東,他佔的股份很小,也會當做一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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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事不行,老婆總埋怨,找朋友圈dddn668,想多久就多久。

法人並不是控制人,相反,承擔法人會有很多的麻煩事情。比方說,在變更材料,涉及到一些日常經營活動的時候,很多地方都需要法人簽字,還有一些關聯交易等等方面的問題,但很多老闆也許是好幾個公司,甚至是幾十個公司的老闆,是沒有時間做這些瑣碎的事情的,作為法人,很多信息都需要被公開,這對於大股東來說是不利的。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處理的雜事不少,比如很多與政府部門對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銀行的貸款融資都需要法人簽字等等,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的實際經營者都不會浪費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變更有一個有空處理各類事物的人員。

目前社會存在很多種,為什麼老闆沒有做呢?第一有可能老闆是作為大股東,而讓一個朋友或者是公司的一個人員作為公司的法人進行操作,這也有助於控實控人,是幕後老闆。其實也規避不了什麼,因為還是大老闆承擔最多的風險。還有一種是因為是上市公司,比如說註冊地是在開曼群島或者是國外的註冊地,為了合理避稅的情況下,可能會選擇公司的一個普通的員工作為這個作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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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小題目看出大問題。

首先,法人準確地說應該是指法定代表人,不是作為組織實體的法人。一個是自然人,一個是組織。

二,法定代表人一般指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人。這些概念來源於西方的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改革開放引進的西方產物。

三,我們引進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個在西方能夠很好促進經濟發展的東西,到了中國,由於我們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體系,破產法律法規不完整,中國人鑽空子,出現了很多毛病,突出之一就是掙錢了股東掏走,賠錢了推給空殼公司,反正股東沒責任。

四,所以用乞丐當法定代表人,都不稀罕,目的只有一個,出了問題股東可以不負責任,由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股東一般不承擔責任,說到底是沒有信用。

五,本來有限責任公司這種企業形式,是建立在信用體系之上的,在沒有統一信用體系的中國,反而成了很壞的經濟組織形式,自公司法頒佈時成立的公司,因逃債大多不在了。

六,現在中央老是強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但是措施都不得要領。因為金融企業也必須講效益,不能不顧風險盲目放款。而企業又沒有信用保障,發的文件都是對標本都沒用的東西。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建立健全企業和個人破產製度;全國統一的信用體系;修改公司法,對公司的股東責任嚴格規範,防止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公司債務。


日課1


題主的問題,有以下兩種可能情況:

第一種:因身份原因,不便於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這種情況很好理解,由於身份原因,不便顯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委以他人擔任,自己垂簾聽政。有哪些身份原因而影響顯明呢?比如公務員身份、比如簽了競業禁止協議的人、比如私下自己開公司為自己牟利的人、比如為了規避表面的關聯交易的情形……等等。

第二種:賺一波就走人的情形。

這種是比較惡劣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形同樣適用於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雖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很大,其簽字效力基本等同於公章效力,但同樣作為公司犯錯受罰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說,企業主只是為了賺一波就走人的話,是絕對不會擔任法定代表人這個角色的。而這種情況又常見於灰色地帶的產業、違法犯罪的商業活動。

如果還有其他情形,歡迎補充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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