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執行期間被申請人無財產可執行,是否可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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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追加被執行人。1:因被執行人企業法人合併、分立的,可申請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2: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可申請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3: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3:作為被執行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

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

5: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旅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6: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

7: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上級機關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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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被申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情況下,可以追加其他人執行的16種情形。只有符合規定的情形及其相關人員才可以被追加,否則申請人不能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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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主要是執行中忒執行人的追加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進行了規定,根據題主對案件的介紹我作解答如下:

總體原則,追加被執行人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不能隨意追加;

題主的問題中涉及到幾個問題,一是與被執行人企業人格混同的另一家企業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二是股東出資未到位但未到期能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三是法人利用親戚朋友的銀行賬戶能不能追加?

第一,關於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首先要有人格混同的證據,才能刺破公司面紗,要求混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是人員、住所、財務、業務、財產等混同。其次,在執行中,沒有法律依據追加人格混同的公司為被執行人,申請人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對此進行主張,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確認是否應當刺破公司面紗,確認人格混同;

第二,在司法解釋中,能夠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主要有:

1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追加變更被執行人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2公司股東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3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4公司股東認繳出資未到期,在下列情況下加速到期:(全國法院九民會議紀要)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因此,題主要求追加股東被執行人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第三,法人借用他人銀行賬戶經營,逃避執行的問題,首先題主可能缺乏證據,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獲得,比如申請法院調取銀行流水,如有證據證明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有比行為,就構成拒執罪,如果是在債務發生以後,判決之前,也可以以其他理由起訴這些關聯人員,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回答僅代表個人意見,供參考!有不懂的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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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對於題主的問題,我分兩個方面來回答:

一、“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能否追加出資未到期且沒有足額出資的股東?”

答:關於這個問題,各地的判例不一樣,根據《公司法》、《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公司“破產”、“清算”這兩種情況下,股東出資期限才能加速到期。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要旨是不支持出資期限的加速到期的,但是仍有少部門法院認為,公司章程載明繳納註冊資本的期限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該約定不得對債權人產生拘束力。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應負有繳納相應出資的義務。

二、“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能否追加關聯公司?”

答:不可以,為了防止“以執代審”的情況出現,追加被執行人要嚴格按照法定事由,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才能追加被執行人。不管是“財產混同、還是法人人格混同”都不是法定追加被申請人的理由。如果您可以確認存在“財產混同、法人人格混同”的情況,可以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麼,變更、追加被申請執行人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

一、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被宣告失蹤的:

申請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1. 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合併而終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與分立前的被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3. 如果被執行人被註銷或者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者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

  4. 如果被執行人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執行人;

  5. 被執行人的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四、被執行人是個人獨資企業的:

  1.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2.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五、被執行人是合夥企業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六、被執行人是有限合夥企業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七、被執行人是法人分支機構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任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八、被執行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

九、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

  1.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者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

  2.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十、被執行人是公司的:

  1.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者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

  2. 如果被執行人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十一、被執行人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

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十二、執行過程中,第三人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十三、被執行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更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被執行人,並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變更前的姓名或名稱。

以上是我關於“執行期間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是否可追加”問題的一些個人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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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其他關聯公司和股東的財產,看相關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和人格混同的問題,是否存在出資不實和出資不到位的問題。具體的辦理可以聘請律師幫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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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但要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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