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消防救援機構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工作,確保工作無縫銜接,3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應急管理部聯合就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發出通知。
移交承接範圍
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移交承接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承接期,各地應於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承接機構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承接機構的地方,由承接機構受理並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派員協助;未明確承接機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受理並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信息共享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完成後,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築總平面、建築平面、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與消防安全檢查和滅火救援有關的圖紙、資料,以及消防驗收結果等信息。
經費管理
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時,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移交經費管理職能、及時足額劃轉各類資金,以及預算調劑、劃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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