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沭陽縣人民法院向單磊送達(2019)蘇1322司懲17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單磊虛假陳述的行為罰款10000元。現將案情通報如下:
被處罰人情況
被處罰人:單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漢族,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沭城街道翰林府第小區。
基本案情
原告單磊訴被告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第一次庭審中,被告趙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單磊訴稱:2017年5月1日、5月20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現要求被告歸還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詢問原告單磊被告有無歸還涉案借款,並告知其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原告均稱被告未歸還任何本金及利息。第二次庭審中,在被告提供多筆微信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原告單磊方認可其中2017年5月10日轉賬的1400元系歸還本案借款利息。
處理結果
原告單磊在庭審過程中故意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應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單磊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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