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内部控制,不愁客票抵扣!

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第六条规定(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未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做好内部控制,不愁客票抵扣!

这里要提醒广大的财会老师,企业内部有《出差管理办法》(或你公司要称呼为制度也行),包括要有《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的设计,属于日数较多的,还应该有《出差报告》以利于工作追踪与跟进。这些文件都应该要有三级审批,也就是出差人、直属主管、核决签核的三个人的签名。

这些文件或类似的流程与文件,就足以证明这些支出与业务(收入)相关。

当然,嫌《出差申请表》、《差旅费报销单》太繁琐的,可以考虑将两张合并成一张《出差申请/旅费报销单》(或类似的名称),这主要看企业内部管理上的要求,这里提供一份某台资厂的样式给大家参考。

做好内部控制,不愁客票抵扣!

当然,员工旅游的,属于职工福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征税精神,个人推估还是不可以抵扣的,这个留给时间来印证

另外提醒,39号所称国内客运服务的定义是指广义国境,是包括台港澳地区;因此,前往台港澳的“内部地区”的运输机票等,只要是实名制的,都可以抵扣;但是,台港澳除了航空机票外,貌似都没有实名制,包括船票,这个是比较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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