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K常開
為什麼警察抓人時要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因為未經法院審判,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意思是有涉嫌犯罪的嫌疑;等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對當事人的稱謂就變成了被告人;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的稱謂仍是被告人,只有等到一審判決生效了(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一審判決就生效了),或者等到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才是真真意義上有罪的人,即罪犯。
為什麼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對當事人的稱謂會有變化,這是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既體現了辦案機關在不同階段的特定地位,又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法定權益的保護。
偵查機關在抓人時確有一套證據要求,但是這個證據要求是比較低的,是初步證明當事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還遠達不到確證當事人有罪、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此時當事人的罪名能否成立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所以不能對當事人作出“罪犯”的結論性判定。
舉個例子,最近有好幾起正當防衛無罪的案例,比如趙宇案、河北反殺案、崑山案,雖然當事人都被辦案機關拘留,但最終都被認定為無罪。
當事人被拘留時,的確是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但罪名最終能不能成立,偵查機關抓人時還遠不能確定,當然不能稱之為罪犯,犯罪嫌疑人的稱謂就比較恰當了。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另外,犯罪嫌疑人本身意思是,警方偵查懷疑的對象,存在犯罪時間,存在犯罪動機,或者是具備犯罪條件的人,但是未確定犯罪事實!並且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審判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基礎,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抓住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過程中,如果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實,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另外還有一個注意的,某犯人被起訴後,是說某某,因為涉嫌XX最,被逮捕,或被某某機構起訴,仍然要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他是犯人,而不是寧殺錯,不放過!
玄坤
簡單點回答一下吧,可能一句話你就會明白為什麼警察抓到犯人時要說犯罪嫌疑人?
在法院為未作出判決之前,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能說任何人有罪,所以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
sk追夢人
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一切都要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為衡量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標準。
警察通常在抓到犯人後,會稱他們為犯罪嫌疑人,是因為現在警察辦案都是講求證據的,他們在蒐集證據(包括審問嫌疑人的筆錄、犯案的監控、物證、人證等)後才能最終確認此人是一個犯人,嫌疑人顧名思義就是懷疑的人,這其實也是一個籠統的叫法!
其實,現實社會中也有搞錯的,將一個人抓瞭然後稱他為犯罪嫌疑人,然後最後調查後,發現他和此案一點關係都沒有!在這種情況下那個人還比較能接受一點,畢竟不是直接稱呼他為“犯人”不是嗎?如果直接給一個警察所懷疑的人定性成為犯人的話,一旦最終結果知道人家是冤枉的,怎麼收場?到最後也許會被起訴,這樣欠妥!
其實,管他叫什麼呢,只要自己不要犯罪都與自己無關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