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同乡或“女朋友”到海口卖淫 13名涉恶势力团伙受审

诱骗同乡或“女朋友”到海口卖淫

13人涉恶势力团伙受审

南国都市报4月23日讯(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通过引诱、欺骗同乡或“女朋友”到海口,一团伙在海口义龙路租房开发廊组织卖淫。4月22日,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13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卖淫案件,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云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龙昆上村租用两间出租屋开设发廊及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万国大都会酒店组织他人卖淫,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等人为成员的组织卖淫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将同乡或者所谓的“女朋友”带至海口,然后共同采用“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模式来管理,组织二十多名成年、未成年女子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在组织卖淫过程中,一旦有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纠纷后,李某等人便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处理,并伴随有威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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