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漳浦,這夥人強收“保護費”還隨意毆打他人~

4月22日下午,漳浦縣法院公開宣判由漳浦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鄭某斌等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經依法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間,被告人鄭某斌、林某華、潘某甲、潘某乙、陳某平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分別結夥多次實施強取娛樂場所“看場權”並收取“保護費”、隨意毆打他人及打砸公私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漳浦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斌、林某華、潘某甲、潘某乙、陳某平等人屬惡勢力團伙犯罪,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具有的自首、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自願認罪等不同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鄭某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二、被告人林某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三、被告人潘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四、被告人潘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五、被告人陳某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發漳浦,這夥人強收“保護費”還隨意毆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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