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偷越国境罪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23日上午,在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法院专场发布会上,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红斌通报了十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基本案情。

  案件1

  陈伟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和绑架一案

  判决结果: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陈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李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4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2

  刘然等七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绑架一案

  判决结果: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绑架罪判处刘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3

  王广贝等六被告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

  判决结果: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王广贝、刘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万元;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4

  周柯等六被告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

  判决结果: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玉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5

  岩批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判决结果: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岩批、张华、岩崩、岩冷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刑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岩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6

  左云朗等十一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判决结果:依法撤销对左云朗的假释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左云朗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7

  白忠良等八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判决结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白忠良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8

张孟克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判决结果: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孟克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9

  胡松等十二被告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判决结果: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10

  刘汉书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判决结果: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汉书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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