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徽县农民工在青海打工受伤后的维权

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徽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 徐阳

【案情简介】2018年3月X日,徽县人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到青海省某煤矿打工,接受劳务一方是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主要从事盖房子、修路、硬化路面等劳务,双方约定每日工资160元。同年五月份的时候,张某某被安排砌护坡。5月X日,张某某和马某某跟着铲车司机装石头,场子表面的石头能用的没有了,铲车铲护坡边的石头时被一块大石头挡住了,铲不进去。铲车司机便安排张某某和马某某把石头推到铲车斗里去,以便进一步施工。随后张某某和马某某走到石头旁,马某某用撬棍撬石头,张某某半蹲着推石头,忽然身后土响,护坡塌了下来,张某某紧跑着就被垮下的石头砸到了腰上。由于伤情严重,张某某当天被送往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张某某右侧耻骨骨折、右侧坐骨支粉碎性骨折、耻骨联合错位、左侧髂骨翼骨折、左侧骶髂关节移位、第一尾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骶骨翼骨折、小腹部皮肤挫裂伤、双膝关节下缘软组织挫伤。此后先后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前期医疗费吴某某已经承担,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张某某是徽县人,吴某某是天水人。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近80岁的老父母,下有不满7周岁的2个幼儿,妻子稍一坐车就晕车。自从唯一能挣钱的张某某受伤后,家里人的经济状况入不敷出,找律师,打官司成了萦绕在他们心头的心病。

【办案经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下让其妻子找到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待了张某某的妻子,向其讲解了法律援助的惠民政策,引导其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解决其打官司难的问题。在审查了张某某的妻子提交的资料后,县法援中心指派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普宁律师事务所指派徐阳律师承办该案。为了缩短理赔进程,迅速计算出赔偿清单,徐阳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和用工方吴某某协商确定了甘肃忠正司法鉴定所为鉴定机构,并和鉴定所进行沟通,引导受援人张某某去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等鉴定。鉴定所对受援人受伤等其他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张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5000—20000元,务工期限评定为21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2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徐阳律师打算通过和吴某某协商解决此案,但吴某某坚持要走法律途径。经过和受援人协商,告知代理风险后,受援人决定起诉。徐阳律师代为起草诉状,并组织了证据,并于2018年腊月二十代理受援人到到天水立案。

【争议焦点】一、本案诉讼归哪里管辖?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三、原被告双方如何承担损害责任?四、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以案释法】关于本案诉讼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管辖地有两个:青海的法院和天水的法院。对于受援人而言,天水的法院更近,于是便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某为吴某某干活,吴某某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关于原被告之间如何承担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用工方应该就提供劳务方的安全尽到最大的保护义务,但其却在明知危险存在的前提下,指使张某某继续作业,造成了张某某的伤害,因此,吴某某应该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关于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调解结果】经过法庭举证和辩论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吴某某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外,由吴某某分两次赔偿张某某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两次共计赔偿10万元,于2019年10月底前全部履行到位。【办案体会】本案是较为一起普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人是家里主要劳动力,其受伤后卧病在床,家里再没有来钱的来源。其妻子身体多病,不能坐车,因此到天水打官司,对他们家来说是一大难题。徽县法援中心受理此案后,及时指派律师解决了他们家打官司难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感觉风险很大,原因是劳务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且受伤时没有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当时在场的证人有的不愿意出庭作证,有的远在千里之外,受伤的因果关系证明成立本案的软肋。县法援中心律师了解本案情况后,及时和吴某某联系,经过多次沟通,吴某某提供了受援人在青海格尔木医院的住院病历,为本案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县法援中心罗平定律师提醒农民工兄弟,打工受伤后索赔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打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务工时争取和用工方签订劳务合同,实在签订不了合同时,采取对施工公示牌拍照、干活时拍照、搜集用工方的身份信息等方式,记下用工方信息;二是务工过程中尽量做好自身防护措施,一旦受伤时,最好在抢救的同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受伤现场的证据;三是受伤后积极配合治疗,切忌胡闹和漫天要价,以便断了赔偿之路。现实当中,有部分农民工,在受伤后索赔时,不知道用工方的信息,且由于治疗过程中,遇事不冷静,胡闹谩骂,导致最后用工方拒接受伤者的电话,索赔无望的事情时有发生。远在他乡流泪流汗的农民工兄弟,挣钱不容易,干活时请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树立证据意识的观念,以备不时之需。如有法律需求:请致电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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