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權”寫入民法典有利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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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休息權”應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委員李鉞鋒表示,人格權編草案第2章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作了規定,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休息權”,修改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休息權”。(4月22日《新京報》)

英國有句諺語:健全的身體比皇冠更有價值。我們也常說:身體是革命的本錢。憲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休息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得到執行與落實。但在實際中,職工的休息權並未得到有效的保障,“五加二”“白加黑”和“晴加雨”成為一些行業常態,根據武漢科技大學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智勇及其團隊在2018年11月發佈的“關於職場行為與疲勞狀況”調查報告,目前,超過八成的勞動者承受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壓力和身體壓力,處於過勞狀態。

時下網上熱熱議的“996”工作方式,再次引發了公眾對休息權的關注。一些知名企業家關於支持加班說法,也引起了輿論的激烈討論,足見外界對休息權的極大關注,以及公眾基於現狀的焦慮與期盼。必要的加班當然沒有錯,但應當分清自願與強制之間的關係,“996”不應成為一種工作方式,更不能成為企業文化。以“幸福都是創造出來的”正向價值,作為犧牲員工的休息權的理由,極容易混淆是非,顛倒邏輯關係。休息與否應由勞動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以工作任務附加或者考核引導的做法,都是對這一權利的粗暴干涉與踐踏。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也有放棄休息的自由,這種自由度不應受到外界的左右和干擾。

現實中,“帶病堅持工作”“輕傷不下火線”“革命加拼命,工作不要命”加班和透支,被作為一種價值標準被倡導,人為地忽視了對休息權的尊重與保護,以至於有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強制其休息時,在情感上一時還無法接受。正在這樣潛移默化的影響下,《勞動法》實施多年後,休息權的保護現狀依然差強人意。在此語境下,民法作為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列入休息權,並與“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一樣作為人格權的重要構成,體現了對這權利的高度重視,並有利於這一權利真正得到落實。相反,若在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體系中,居然沒有休息權的實質規定,顯然不符合其的功能定位與作用發揮。

沒有休息權,就沒有健康權、身體權和生命權,這是一種互為因果的邏輯關係。自然,也只有讓休息權獲得了保障,則至高無上的生命權才不會成為空中樓閣。“休息權”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這一邏輯關係才會更加完整。同時,有了法律層面的要求,一方面可以形成更大的社會共識與群體基礎,有更為廣泛的輿論導向與價值引領,最終形成強大的社會自覺性,不斷提高社會監督的效力;另一方面,有了法律層面的保障,對於權利的保護與義務的約束,可以形成雙向促進效應。勞動者可用法律為武器更好地保護自己,而用工單位也會因為侵犯權利而付出代價。最終,法律兜底和法治支撐下的休息權,最終才會成為一種企業文化,一種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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