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迟到罚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家长告到教育局,老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

沙漏遗爱


老师有一定的惩戒权,但不能骂,不能打,不能侮辱人格,对于学生迟到被罚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如果是明智的家长不会去告老师,告学校,什么样的家长教出什么样的孩子,孩子迟到,家长有99%的责任。

一、现在学校大平台的老师都不敢大管学生,罚站不行,说是体罚学生;罚抄作业,说是变相体罚学生;罚打扫卫生,担误学生的休息时间,……总之,现在当老师还是比较难的。

二、现在孩子娇生惯养的多,在家就是皇上,公主,那能受半点委屈,送到学校要求出成绩,老师确实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孩子高高兴兴的学习,老老实实的遵守学校及课堂纪律。

三、孩子还要管,不管是行不通的。希望家长与学校老师配合,共同管理好孩子,让孩子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抗压能力强,让孩子越长越坚强,越长越完美。


沙漠风暴一滴水


这个老师很蠢,他迟到与你没任何关系;他就是旷课也是他和他父母的自由呀!你为什么要侵犯他们的人权呢?教育局开除老师都活该!你上你的课他不读书是他的自由!就有这么笨的老师,教育局才不会帮你老师说呢,还给教育局完成了处分人的案子任务;主要还会把此案例警示全体教师。哎,该老师不但出名了还有案底了,评先评优和13个月工资及奖金没有了,评职称难了!都是被责任心太强害苦了,连自己的家人也跟着苦!千万记住,响应砖家公知律师领导们的号召,把教尺收起来,给孩子们减负,还孩子们自由与天性!你只管好自己和自己的孩子就行!


用户14415745354


教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在当前还没有明朗的前提下,我只能说“教师,慎重、再慎重”。

教师教育学生,学生没事或者出彩谁都好,一旦出事,总要有个背锅侠,作为主要的当事人,不处理教师处理谁?

俗话说“胳膊拧不过大腿”,在大势如此的情况下,教师的些许能量改变不了多少,最终的板子还是会落到教师头上,这点在当前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来看看现在都是教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从《教师法》中基本上已经明确规定,教师没有体罚学生的权利,也不可体罚学生,体罚学生会收到行政处罚和惩戒。据此,教师教育学生:只能动口、不能动手。这无疑增加了教师教育学生的难度。

体罚等于惩戒?

体罚与惩戒是否是一个概念,是否可以通过厘清界限、范畴,还教师适当惩戒权?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比如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体罚的类型有罚站、罚抄、罚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脚心、罚跪、罚蹲等。

如上,从互联网搜查的概念,体罚是很宽泛的,上至肉刑,下至罚站均是体罚的范畴,如此宽泛,这也难怪教师“畏手畏脚”。

可否对“体罚”一词在法律上进行限制解释,还教师适当惩戒权?

对于《教师法》规定,下位法如果规定教师的惩戒权,均与上位法相冲突,是无效的,这便需要国家层面进行解释或者修改,从目前来看,进行解释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总之,希望能把尘封已久的“戒尺”还与教师,让教师有所倚仗,至此才能不至于“媒体报道一次、通报一次、学习一次、伤心一批教师”的现象,也希望我国教育事业越来越美好。


心情保温杯


教育惩戒权有也不敢用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不含体罚、辱骂、打骂)

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口头批评算不算?

2018年12月27日,在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秦巴茶市发生一起女童坠楼事件,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初步调查排除他杀可能。女童母亲称,女儿疑因带糖果去学校被老师发现并批评,后在回家途中自杀。29日下午,西乡县教体局回应称,此事中老师的教育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什么是教育惩戒权?要求剪头算不算?

近日,一篇名为《15 岁初中学生被老师理光头,十天未上学跳楼自杀》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帖称,11月2日下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一初三学生在家跳楼身亡。家长认为,孩子自杀与此前班主任强制其理光头不无关系,因此希望校方为此承担责任。


什么是教育惩戒权?要求完成作业算不算?

2月21日下午,新学期第四天,深圳市宝安区一名13岁男生在家附近坠楼身亡。据家长反映,出事前男孩被班主任要求在家完成寒假作业。男孩出事后,家属陆续发现4封遗书,被分别放置在不同的地方。经深圳宝安警方调查,初步认定系高坠事故,排除他杀。

宝安教育局已责成校方全面配合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工作,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开展生命教育,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全面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教育惩戒权跟正方防卫有一样的地方,就是这个“度”怎么把握?

男子打死挑衅者获刑9年 法庭上发问:当时该怎么办我怎么做才是对的?

2017年12月10日晚,大学刚毕业的王浪在酒吧遭遇社会人李雷的挑衅,王浪多次认怂、赔笑,但仍遭到李雷的辱骂、推搡。随后,王浪用李雷递给他的酒瓶还击,导致李雷死亡。一审法院认定王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决王浪有期徒刑九年。随后,王浪上诉。


二审时,检方认为王浪“防卫过当”。王浪在庭上不断发问:谁能告诉我,当时那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教育惩戒权的度怎么把握?


阿阿阿杰


说明原来用戒尺教育学生的方式得到了认可,现在把惩戒权还给老师,又有多少老师能够正确使用呢?到底哪些教育方式属于惩戒权的范畴呢?


结合题主的问题分析,学生上课迟到,老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教育,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罚学生做一次清洁,写一篇小字,背诵一篇课文,让学生在台上说明迟到的原因等,都能够达到惩戒的目的,既不伤害学生身体,又不伤害学生心灵。

老师罚学生跑步,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老师象征性的让学生跑一圈儿,以示警戒,有的老师可能会让学生跑十圈,甚至更多。虽然跑步也是属于惩戒范围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导致学生意外摔伤骨折,老师是要负责任的。


惩戒和体罚的关系很微妙,合理的惩戒是教育教学中的一种手段,但不能长期使用同一种惩戒方式。不合理的惩戒,变成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现在老师手里拥有惩戒权,要合理使用,但现在很多老师不想使用惩戒权,担心学生家长找上门儿来,还是把惩戒权还给学生家长吧。


Lance课堂


学生迟到罚跑步,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学校,相对来说,尽管在法律规定上,老师没有惩罚权,但由于要促使学生听教,老师时不时要动用一些惩罚手段,本身家长、学校就连老师都知道这样做不对,但不这样做,学生更难教,所以大家可以讲都默认老师的这种做法,比喻罚站,罚搞卫生,罚抄书等等,但是一旦出事,情况就不同了,比喻罚学生跑步造成骨折,从原则上说,老师绝对错了,这时就看该家长的态度了,开明的家长,会理解老师的做法,尽量能妥善处理,而有的家长却不依不晓,甚至会打老师,也因为这样,造成时下,有的老师洁身自好,不愿意去多管学生,任其自由发展,大家都知道,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需要学校老师家长的协调甚至是严励的管教,才能促进学生更好地向正的方向发展,而时下这种管教的现象和思想倾向,明显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成长,但有什么办法呢?有的老师因这样,甚至会掉饭碗,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时事关心88


惩戒权历来就是想当然的东西,历史上从来就没有惩戒权一说,我没想着,有那条法律法规规定规定过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力。

“大人教训小孩”是其意识依据,“身体比你壮”是其物质条件。如果不信,想一想,你是不是面对一个体型高大的学生,突然感觉你自认为的惩戒权在减弱!

“小孩不听话,就打!”这句俗语成为很多人包括教师认为的想当然的惩戒学生的依据,仔细想想,当我们理直气壮的惩罚学生时候,真说不出谁给了我们勇气!



一位年轻的老师,面对不听话的不完成作业的孩子,气愤填膺。我说:你为什么那么生气,有那一条规定,要求学生必须听老师的?就因为我们是老师吗?那老师哑口无言,看我的眼神,仿佛面对一个天外来客!

在这起事件中,学生因为迟到罚跑圈摔倒骨折,应该属于比较严重的意外伤害。毕竟伤筋动骨一百天,骨折是比较严重的伤害,如果伤到关键部位,会留下后遗症,花费也不菲。我们这里一个学生,做操的时候,两个同学闹,一下摔倒,手腕着地骨折,这地方是人体很精密的地方,治愈难,似乎需要换关节,学校垫付了几万,对方家长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费用,受伤孩子只能一次次找学校。很麻烦的事情!



这件事情中,让家长抓住的把柄就是学生并不是在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受伤的,而是在受罚的情况下骨折,仿佛就是体罚骨折了,其实真的可以这么理解的,你打了学生一拳,学生摔倒骨折,你不能说学生自己摔倒骨折的。还是老师体罚所致。作为父母肯定很心疼,很气愤。如果学校和教师再一再推卸责任,缺少必要的责任认知,所以家长告到教育局也算正常!

教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可以明确地回答:没有!历来就没有,都是想当然的事情,上不了台面,家长真计较起来,教师也很狼狈。如果有的话,在历次的家校较量中,学校也不会无一胜绩,全盘皆输!


寐语小筑


干了几年的工作,我现在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你做的事越多,出错的几率也高,相反到了最后的成绩,可能比任何一个工作都不干的人还差,这就是教育中的现状。

所以说你在学校里面什么事都不做,甚至不好好教课,甚至不努力工作,总归比你认真工作有可能会出现问题要强的许多。出现这种情况,你觉得认真工作的人伤心不伤心?难过不难过?

老百姓有一句话说的,挑的水越多,打碎的罐子也越多,但是你把罐子给打碎了,你就需要承担责任。人家一滴水没挑的人,人家没损坏罐子,所以说人家比你优秀,这就是在教育中形成的一种谬论。

对于这样的一种结论,我在最近几年是深有感触,所以说即使一个在积极主动的人时间长了也会被我们的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一些奇怪的思想教得懒惰起来。

一些老师因为主动管理学生,当然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老师让学生去跑步,学生出了问题,但其实我们需要澄清的就是,难道老师真的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那老师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吗?

老师本身不需要什么惩戒权,但是老师也需要自己的用心,能够得到公平的回报,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够成为老师用心付出的一个绊脚石。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一个假设还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想最终的结果肯定老师是赔礼道歉,甚至有可能会丢失公职。

这就是我们现在的教育状态。老师来讲,真的不需要什么成全。如果能够安安稳稳的不出任何事情,哪怕成绩再差,可能对于老师来讲,也比那些整天急于求成,认真管理学生出了问题的老师好太多。

描述有点绕,但是基本意思我想每个人都明白,就是干事的不如会来事的。


宜城老师


教师有没有惩罚权,作为学生的教育者与管理者,似乎有惩罚权,但是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一条法律授予老师惩戒权,因老师不是狱卒,学生也非犯人!所以教师对学生绝对没有伤害权,这是无庸置疑的。

有的老师目光短浅,将惩罚权与打人权伤害权等同,那是绝对错误绝对违法的。比如一个公民盗窃了,警方可以将他关起来,这叫惩罚权,这是国家法律授予警方的惩戒权,是合法的。但如果有人将这个惩罚权扩大为打人权伤害权,任意严刑拷打犯人火烙电击,那就从合法走向非法。国家绝不会因为警察惩罚权任意殴打犯人而纵容一些人伤害他人。而老师至今也无法律授予他们虐待殴打学生的惩戒权。如果说有,那是他们自己编造出来的,但即使教师有他们口中的惩罚权,这个惩罚权的特殊意义在于:

第一,教师惩罚权的对象不是敌人,而是受教育的学生,不是成年人,而是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孩子。如果教师以为拿到惩罚权就等于拿到打人权,恣意毒打学生,那绝对是犯法行为。

第二,教师惩罚权不是威权统治,因为道理很简单,教与学相辅相成,古人谓之教学相长。所以惩罚权内含管理的艺术性,管理的和谐性,管理的文明性。缺乏这三性的所谓教师惩罚权,那是教师对惩罚权的无知浅薄加无能的表现。教师营造的惩罚权氛围绝不是为了营造一个打人的暴力的集中营式的萧杀环境,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培养新一代文明的人类。

第三,教师的惩罚权必须内含对学生的保护权,这种认识才是完整的教师惩罚权。这是因为教师惩罚权与其他行业惩罚权不同,教师惩罚权的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成长,而不是让学生受伤。所以,教师惩罚学生时一定要考量惩罚的力度,惩罚的过程及惩罚可能产生的后果!我认为,凡事要有度,教师惩罚犯错学生要以两个中心为原则,一是不要严重损伤学生尊严与心灵,比如当全班同学面恶毒的骂。二是不要严重损伤学生身体,有的老师打学生耳光打出脑震荡不得不住院治疗,老师还振振有词:惩罚教育是老师合法权利,是人民日报给予的。那教师打死学生也是合法有理了?

回到题主问题上来,学生迟到一次,教师如果有保护学生意识有爱心,那么可以设计多种爱心惩罚权,比如在教室学习园地贴黑旗一次,比如罚站五分钟,比如口头批评一次,如此等等。即使罚跑步,也应当掌握力度并有预案控制可能产生的一切可能损害学生身体的情况,比如根据年龄小学生只跑一圈,而且跑步要在塑胶跑道上进行。这些,那位行使惩罚权应当预见而放任不良后果产生,那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责任:学生因迟到被罚长久跑步导致骨折这个后果与教师的不当威权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教师必须自己承担这个学生的住院费,治疗费,康复费及护理费,这是毫无疑问的!

顺便说说,学生迟到有多种原因,在中小学司空见惯,根本不值得教师大动干戈。我60年代上学迟到,老师至多温馨地问一句:为什么迟到?下次注意!连罚站也没有过。现在学校弥漫一股浓浓的戾气,好象教师没有威权淫逼学生就没有师道尊严。一次迟到就罚跑步,令人难以理解这个教师是否真正懂教育,是否真正爱学生。如果是因为家长没让孩子上他的补习班让他赚钱,或家长没给教师塞红包,于是用这种一迟到就罚跑步,甚至导致严重摧残学生身体地步,其性质非常恶劣,家长控告到教育局甚至人民法院,也理所当然!

有的老师说,这样将来你孩子不肯学习迟到我不管了,反正不是我孩子。这是根本没有爱心的脑残者之言!将老师管理权与打骂权伤人权完全等同,可以预见学生受到伤害却无视不肯预见,结果造成学生身体与心灵双重受害,何其愚也。也就是在所谓管理的名义下,我就是要把学生搞伤搞骨折搞残甚至搞死,这就叫管理,不让我将学生搞伤搞骨折搞残,对不起我不管了,我放鸭子了,因为我不懂教学管理艺术,我不存在教学管理素质与能力,我所知的教学管理就是象狱卒那样将管理等同与虐待与殴打犯人,你不让我虐待殴打,我就对犯人放鸭子。亲爰老师,你的意思是这样吗?

为什么高中大学没有老师殴打学生而只有小学初中有?是因为高中大学学生有力量了,教师不敢再喊惩戒权,因为殴打学生的结果遇上反抗很可怕。而小学初中是因为学生还是嫩苗儿,任你骂,任你打,任你掐,他们身体幼弱无法反抗,老师使劲虐待殴打没有反抗的风险,这就是体现老师淫威权的所谓惩戒权即虐待幼童权打人权,老师只有通过暴打虐待学生才体现自己优越与淫威,释放自己的快感,所以中国的高中大学没出现老师伤害学生而初中小学伤害学生新闻层出不穷的原因就在这里。事实上就管理难易来讲,处于叛逆期的高中大学学生更难管理,而处于顺从期的小初学生更好管理,这是人所皆知的常识。由此说明,中小学老师虐待殴打学生是其素质使然,并非管理必要条件!








东楚龙野虎


题主问到底有没有惩戒权,这肯定是没有,要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人提出给教师享有惩戒权进行立法的建议?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赋予教师享有惩戒权。

具体到事情本身,学生迟到了,教师能否罚其跑步,这个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和其它政策性规定。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教师必须依法办事。从这一点来说,罚学生跑步是无法可依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里面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罚学生跑步,虽然教师没有直接有肢体接触,但可以认定为是变相体罚。从这一点来说,罚跑是违法的。

最后谈谈罚跑有无合理性。学生上课迟到,其实影响的是其自身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对他人、集体和社会没有什么危害性,其错误是很小的,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用罚跑来让他长记性就有点过了。如果不是其主观上的原因,而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外在原因导致的,可以理解并谅解他。学生迟到就罚跑,其合理性非常欠缺。

对于迟到这种小错,先谈话了解情况,能宽容的宽容一下,需批评的就批评一下,不必上纲上线地采用高压政策,不能把“师道尊严“曲解成”师道威严“,要让学生对师”敬而近之”而不是”敬而远之“。现在有不少人提出惩戒权,提出什么敬畏教师,但愿不要过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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