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重拳惩黑恶 亮剑赢民心——武定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重拳惩黑恶 亮剑赢民心——武定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4月23日上午,武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普某伟、李某龙、杨某磊、杨某平、邓某、段某等20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普某伟、李某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对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三个月。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武定县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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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普某伟、李某龙、杨某磊、杨某平、邓某、段某等20人,在武定县狮山镇“拉菲”酒吧、县城北片区“今夜不回家”酒吧、帝景大酒店地下停车场等场所共同或分别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殴打他人的行为7起。被告人马某磊在狮山镇永吉村公租房小区内,实施了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1起。2017年6月11日凌晨,李某龙、普某伟伙同他人在武定县狮山镇楚昊酒店门口与杨某彬、慈某等十余人(已另案处理)持械斗殴,造成械斗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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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伟、李某龙、杨某磊等20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马某磊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龙、普某伟在公共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被告人杨某磊、杨某平、李某龙、普某伟、杨某武与邓某、段某、马某磊、袁某业、杨某呈、罗某、胡某、何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时分时合,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武定县城的娱乐、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不仅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安宁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法庭鉴于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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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扫黑办主任毕学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扫黑办副主任杨汉霄,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光炜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有关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近百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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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宣判,回应了全县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心和期待,彰显了县委、县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勇气,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切实提升了全县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推动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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