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给员工填好了辞职申请,让他走人。迫于压力,那个人走了。那么,公司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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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公司违法了,但是分情况来判断好不好解决:

一、公司写了《辞职申请表》员工并没有签字

这种情况很好办,员工并没有表示自己辞职的意愿,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平常说的“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这里需要说明,赔偿有别于补偿,赔偿是违法解除,补偿是限制性解除,且赔偿是补偿的两倍。

员工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二、公司写的《辞职申请表》,但是员工签字了

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通过题主的表述了解,该员工是在迫于压力,违背自己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如果有证据予以证明就可视为签署无效。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可搜集签字原件(不是自己字迹部分)、如有影音资料、如有同事证言证词、如有企业曾经企图辞退员工的书面证据可做为相关证据。

三、员工提出辞职也并非不能拿到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在可举证以上事实时,虽员工先提出辞职申请,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以上是我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场三叶草


呵呵,如果法律有用,那么在法律层面上:

如果有“辞职申请”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无论原因(除非是坐牢去了)。

但实务中,民事无错案(追究)!

也就是说,民事争议可以瞎判!

尤其是现在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氛围之下,劳动争议这种阶级矛盾,你用屁股去想想,你是劳动者不是工人,所以不是领导阶级,乱判你,你也无可奈何!

咱们国家暴力机器的力量可是全世界数三数四的水平,你能鸡蛋碰五对负重轮吗?

最后,还是建议你抓住机会,进行仲裁,眼见为实,亲身体会一下国家暴力机器的威风,升华世界观人生观!

附:

为什么说在辞工书中,只要有“申请”字样,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本身的意思就是请求同意,比协商的地位都低下!协商双方是平等主体!申请是被统治者向统治者请求!所以,申请后经批准,就是一种协商一致的结果。

而如果无“申请”字样,就是一种通知!通告!通牒。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而已!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无需协商!无需批准!一个月后一次性经算,不予结算构成拖欠与贻误(另行就业)。

个人意见:劳动争议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认识世界本质的机会!如果案情及条件许可,坚持终审后再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诉的人多了,量变可能就会引发质变!


局部天晴


看你们当初签的合同,有的公司是可以强制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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