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公安局关于征集文物犯罪线索的通告


洪洞县公安局关于征集文物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文物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凡是实施文物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实施文物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文物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对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涉文物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文物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重大失职,致使文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为实施文物犯罪的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同文物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分子,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提供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1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直接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并追回等级文物的给予2万—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情况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梁栋:16635713666

郭警官:13293576916

李警官:15303571115

特此通告


洪洞县公安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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